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川1502执异15号 异议人(买受人):王佳乐,女,1989年2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成都市天府新区。
申请执行人:刘厚定,男,1965年3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李勇,男,1989年6月15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被执行人:曹雪梅,女,1988年1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 本院在执行刘厚定申请执行李勇、曹雪梅买卖纠纷一案中,拍卖了曹雪梅名下一辆吉普牌自由光小型普通客车(以下简称案涉车辆)。买受人王佳乐通过竞买购得案涉车辆后向本院提出书面执行异议,申请撤销该次网络司法拍卖。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买受人王佳乐称,请求撤销(2019)川1502执3084号司法拍卖,退还买受人全部买受款136834元。事实和理由:买受人参与了贵院通过阿里拍卖平台进行的(2019)川1502执3084号司法拍卖,缴纳了2万元保证金并于2020年2月11日竞得案涉车辆,成交价为136834元,买受人于2020年2月19日交纳了尾款116834元。但后经落实,买受人发现该车的市价(约12万元)远低于网络拍卖页面的评估价(181192元)。且拍卖网页上并未公示评估定价的依据,没有任何评估或网络询价等报告。由于在拍卖时未在网页上看到评估、询价等详细报告,买受人误信了过高的评估价,认为该评估价是真实公平的与市场价相差不大的,并在该评估价的基础上进行了竞买。而市场上的同款车售价仅在12万元左右,且相比于案涉车辆的配置、里程等各方面状况都更加优良。买受人认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贵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的当日就应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标的物的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贵院未对定价依据进行公示严重违反了拍卖程序,误导了买受人的判断、损害了买受人的权益。 经审查查明,本院审理刘厚定与李勇、曹雪梅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于2019年4月25日作出(2019)川1502民初1015号民事判决,判令:李勇、曹雪梅于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刘厚定货款364000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364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银行贷款利率为标准,自2019年4月1日起计算至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止。如未按判决确定的给付之日付清本金,则计算至本金付清之日止)。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勇、曹雪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刘厚定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拍卖曹雪梅名下的案涉车辆。 2019年12月9日,本院在全国法院询价评估系统向淘宝(中国)软件有限公司和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发送网络询价委托书,江苏京东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于当日向本院反馈网询评估报告,载明本次网络询价结果为181192元,有效期至2020年12月8日。 2020年1月22日,本院在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上发布拍卖公告,公告内容载明:“一、拍卖标的:车牌号川QMT988JEEP小型客车一辆,品牌及车型号为:吉普自由光2017年款,车辆识别代号LWVCAE73XHAI28929,品牌型号吉普自由光2.0L汽油,发动机排量为:1995mL,发动机号00079649,登记日期:2017年4月。车身颜色:白色,燃料种类:汽油,转向形式:方向盘,可载客5人。标的物存放于四川省宜宾市翠屏区法院停车场内,车辆购置于2017年期间,2019年8月份扣留;整车状况一般,内饰一般,车辆无法发动,已行驶里程22323公里。评估价:181192元,起拍价126834元,保证金20000元,增价幅度:5000元(以及其整倍数)……”。拍卖公告还就拍卖时间(2020年2月10日10时至2020年2月11日10时)、竞买人条件、咨询展示看样的时间和方式、拍卖方式等事项作了告知并留有法院咨询电话。2018年11月10日,买受人王佳乐通过公开竞价,以最高价136834元竞得案涉车辆。
本院认为,本案争议焦点是本院拍卖案涉车辆是否严重违反拍卖程序,导致误导买受人的判断,损害买受人的利益。经审查,本院在拍卖案涉车辆过程中,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的规定对应当公示的信息均在拍卖公告中作了公示。虽然本院在拍卖公告中未对网络询价报告全文进行公示,存在一定瑕疵,但拍卖公告对案涉车辆的各项信息及现状作了详尽的描述,并公示了案涉车辆的网络询价结果(181192元)和起拍价(126834元)。又竞买须知明确载明“请竞买人在报名前详细阅读《评估报告》、《拍卖公告》、《拍卖须知》、《标的物调查情况表》等材料所披露的内容,认真查看标的物,充分了解标的物现状和瑕疵及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竞买人完成报名手续,即视为已完全了解并认可标的物的现状和一切已知及未知的瑕疵,并以其独立判断决定自愿以现状竞买本项目”,但买受人并未联系本院要求查阅网络询价报告。再拍卖公告公示案涉车辆的起拍价与买受人认同的心理价位相当,且买受人在竞买过程中还通过两次加价最终竞得案涉车辆。综上,本院在拍卖公告上虽存在一定瑕疵,但该瑕疵并未误导买受人的判断,损害其权益。故本院在本案中的拍卖行为,不存在司法解释规定的撤销拍卖的情形,拍卖效力应当维持。买受人的异议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一款(三)项、第十七条(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王佳乐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李 兵
审判员 谯雪川
审判员 唐云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陈佳丽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