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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吉0421执765号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柳河县香遥米业有限公司、金金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吉林省东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柳河县香遥米业有限公司;金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东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吉0421执765号 申请执行人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吉林省东丰县东丰镇。 法定代理人王立鹏,系该公司理事长。 被执行人柳河县香遥米业有限公司,住吉林省柳河县时家店乡。 被执行人金金,女性,1988年5月25日出生,住吉林省柳河县浏河镇。 本院在执行吉林东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柳河县香遥米业有限公司、金金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网络查控,传统查控均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周志刚

审判员  路晓东

审判员  陈德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闫小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