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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903民初494号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官连军、李丹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7-22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官连军;李丹丹;王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903民初494号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东港街道海印路841号。

负责人:江妙贞,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维维,女,1991年11月6日出生,汉族,该银行工作人员。

被告:官连军,男,1989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德兴市。

被告:李丹丹,女,1989年10月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普陀区。

被告:王瑛,女,1988年2月11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区。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诉被告官连军、李丹丹、王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9年3月4日立案。

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于2019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撤回起诉,属在法律规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且不损害他人利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泰隆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撤回起诉。

审 判 员 邱国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代

书记员 李 妮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