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巩义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181执278号
申请人:杨克俭,男,汉族,1939年4月11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
被执行人:狄慧聪,男,汉族,1978年10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巩义市。本院在执行杨克俭申请执行狄慧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豫0181民初6319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生效的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狄慧聪的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相当价值的财产。对不动产、动产的查封期限分别为三年、二年,查封期限届满前15日内申请执行人书面向本院申请续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李敬宾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贺松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