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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4刑终118号

王香领、张某故意伤害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17
所属地区
河北省邯郸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故意伤害
当事人
王香领;张某;岳某1;岳某2;岳某3;岳某4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9)冀04刑终118号原公诉机关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香领,女,1950年3月15日出生于河北省邯郸市,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邯郸市,汉族,文盲,捕前住邯郸市馆陶县。2018年1月18日王香领被衡水市公安局桃城分局和平路刑警队抓获后羁押于衡水市看守所。2018年1月24日因涉嫌犯故意伤害罪被邯郸市公安局开发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2月12日被逮捕。现押于邯郸市第三看守所。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女,1957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邯郸市。系被害人岳田文妻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1,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邯郸市。系被害人岳田文长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2,男,1982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系被害人岳田文次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3,男,1984年2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系被害人岳田文三子。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岳某4,女,1988年5月15日出生,汉族,现住邯郸市。系被害人岳田文女儿。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王香领犯故意伤害罪,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岳某1、岳某2、岳某3、岳某4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一案,于2018年11月30日作出(2018)冀0491刑初70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王香领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被告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判决认定,2000年4月18日,被告人王香领因宅基地纠纷与本村村民被害人岳田某发生争执,王香领对岳田某不满,王香领遂告知其外甥琚长江并叫琚长江为其出气。当日下午4时许,琚长江(已判刑)纠集郭某1、姚某、玉红某1、王群山、岳增强等人到岳田某家寻找岳田某未果,后被告人王香领引领琚长江等人到村南地里找到岳田某,琚长江等人追逐、殴打岳田某过程中,琚长江用携带的刀子朝岳田某胸部猛捅一刀,后岳田某被送往医院途中死亡。2018年1月18日,王香领被公安机关抓获。关于本案的民事部分,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判决琚长江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共计56111.5元。本次庭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针对其诉请,未提交新的证据,且被告人及辩护人对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中认定的赔偿数额56111.5元无异议。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证明:1.河北省永年县公安局现场勘查笔录记载,中心现场位于西沿堡村南100米处的麦地内,麦苗地里有被踩踏的痕迹。2.河北省邯郸市公安局尸检鉴定书记载,岳田某前胸右侧有一破口,系被锐器刺破右心房致失血性休克死亡。3.证人岳某5证言证明,2000年4月18日下午4时许,其侄子岳某6告诉他,王香领叫来人跟其三哥岳田某打架,让其赶快过去。其带着改锥走到村中南北大街时碰见一辆面包车,车里除了司机还有一名男子。当其走到前街口时,看见琚长江等六七人在家街上转着找其三哥。其对琚长江说,有什么事好好说,别把事情闹大了。琚长江说不行,必须弄死岳田某。紧接着郭某2平也喊弄死岳田某。后其看见王香领用手指着正在村南麦地里的岳田某对琚长江等人说,那个人就是。琚长江、郭某2平便朝岳田某的方向跑过去,见琚长江等人围住岳田某,而且有人拿刀子捅岳田某,岳田某躺在地上,胸部留着血。琚长江右手掂着刀子往北向村里跑,其赶紧追上琚长江,并用改锥扎在琚长江的肩膀位置上,琚长江转身用刀子将其右腋下捅伤,然后跑脱了。其捂着伤口找到村医生冯某,冯某让其去大医院,其和岳田某一起被送往连寨医院,后得知岳田某已经死亡。岳田某和王香领因为房基地产生矛盾,没有别的矛盾。4.证人刘某的证言证明,其在村南麦田间,王香领外甥琚长江带着几个男青年过来,经王香领指认岳田某,琚长江便带人跑到岳田某跟前,把岳田某推倒在麦地中,其见琚长江拿着一把刀子,但没看清谁把岳田某捅了。后其四儿子岳某5赶来拦住琚长江并和琚长江扭打,岳某5右腋下出着血,琚长江便跑走了。后其用力把王香领推倒在地。后其家人把岳田某、岳某5送往医院。岳某7也用排子车把王香领拉走了。打架的原因是因为岳田某的房基地在王香领的田地头,岳田某开着拖拉机用土垫宅基地,王香领不让垫,躺在车后轮下不让卸土,岳田某把王香领拉到一边,双方因此发生了矛盾,以前他们没有矛盾。5.证人张某证言证明,2000年4月18日下午,其和丈夫岳田某在村南地里拉土时,听婆婆刘某的说王香领、琚长江带着人在街上找岳田某,并说是不是昨天和王香领吵架,王香领叫人来打岳田某了。其便跑回村里找人来管事、拦架。约10分钟后,因其没找到人便从村东往村南地里走,发现在其家地头有琚长江、郭某2平、姚某等人六七个人,开始四散逃跑。当时其距离琚长江十余米,看见琚长江手中拿着刀子,刀刃约四五寸长,而且刀子上有血,没注意刀柄特征及其他人是否带着刀子,还见其丈夫在地上躺着。岳某5碰见琚长江后,又往北去追琚长江。其去追琚长江的同伙人但是没追上。当其回到丈夫身边时,发现他躺在地上微弱的喘气、胸口下有伤口,并且听见他说了两个字:“长江”,然后其看见王香领站在距其丈夫约50米远处,便上去扇了王香领两巴掌,随后其找来人将岳田某送进了医院,但到医院后听医生说他已经死亡。头一天他家垫房基地,王香领过来躺在其家三码车前不让卸土,其丈夫岳田把王香领拽到一边,王香领起来就用手打其丈夫肩膀,而且临走时说这个事没完。其家的房基地没有房产证,但有村委会出具的证明。6.证人岳某6证言证明,2000年4月18日下午3时许,其看见郭某2平、琚长江等六七个男子在村大街上找岳田某。其奶奶刘某的让其赶紧把四叔岳某5找来。其去叫四叔途中,在村南北大街碰见一辆面包车正往北开,并听村里人说,那是琚长江同伙人来时的车。当时岳某5正在给别人盖房子,其过去对岳某5说,有人给其三叔岳田某找事。四叔让其去找村干部,因其没有找到村干部,便赶紧去找岳田某。当其又回到南北大街时,已经看不见那辆面包车了。其走到村南头十字街口东侧街北看到一辆红色摩托车,这时有人说,那是琚长江来时开的摩托车,让他推走,其没有答话,快走到岳田某地时,看到琚长江正在和岳某5打架,琚长江同伙人已经不见了,后琚长江顺着胡同往北跑去,并见岳某5腋下受了伤。其去追琚长江,但没追上。其回到地里,看见岳田某在地里躺着而且胸前都是血,脸色很白,昏迷了,其便把岳田某抬上三码车和岳某5一起送到医院,途中发现那辆摩托车已经不在了。7.证人岳某7证言证明,2000年4月18日中午12时许,其在邯郸市岳母家中时,琚长江来电话说其母亲王香领被打了,还说其母亲在琚屯村琚长江家中,要他去但没说具体干什么。后王香领给其来电话说,她被邻居老三(指岳田某)打了。午饭后,其先到琚屯村琚长江母亲家,当时其表姐说琚长江和其母亲已经往走了。其到找其母亲时,看见村南有许多人,而且有两个男青年和其迎面往北跑了。还有两个男青年往南边地里跑了,其找到母亲王香领时,她在村边玉米秸上躺着,岳田某家里的人在乱打她,岳田某在南边麦田中,岳田某妻子扶着岳田某坐在地上。其拦开这些人,但母亲已昏迷不醒,其把其母亲送到邯郸市邯钢医院抢救。其母亲在医院住了一天,后又在邯郸市机床电器厂家属楼其家中住了一天,接着便不知去向,也无法取得联系。8.证人冯某证言证明,其是永年县小西堡乡西沿堡村卫生室负责人。2000年4月18日,其见从本村内南北大街上往北跑出辆面包车,然后就往西跑了,随后其又看到有四五个人从本村西地里往北飞快地跑。刚开始其不知道怎么回事,后他看见岳某5和岳田某,岳某5腋下受伤了,伤口长度约3厘米还一直流血,岳田某受伤比较严重,浑身都是血,当时脸色非常白,看样子是昏迷了,便让赶紧往医院送。其听在场人说是琚屯村的琚长江带人用刀把岳某5、岳田某捅伤的,并听说是王香玲和岳田某因为地边垫土的事起了矛盾,王香玲叫琚长江过来给岳田某找事,岳某5听说后也去了现场,结果岳某5和岳田某都被捅伤了。9.同案犯王群山(又名老四、四群)供述证明,2000年春天可能是4月份的一天中午,姚寨村的玉红卫带着小西堡乡琚屯村两位朋友即郭某2平、姚某到其家,互相介绍后,他们到村口路北一饭店内吃饭、喝酒。当时本村人岳晓松、岳增强也跟着一起喝酒。后玉红某1接了个电话,当时其喝酒有点儿多,没听清玉红某1说了些什么,后玉红某1叫他们一块儿去,其立刻答应了。他们中有人找了辆出租车,都没带刀子、棍子等作案工具,便坐上出租车来到上。这时琚长江(后得知叫琚长江)戴着眼镜骑着摩托车过来后面跟着一个中年妇女(指王香领)。其听这个妇女说有人欺负她了,琚长江和姚某、郭某2平说了一些话,可能是说找人吧,后琚长江骑着车去找人,一会儿又回来了,后琚长江的妗子过来说老三(指岳田某)在地里,并往东南方向麦地方向指,琚长江说走,在地里,岳增强在出租车那儿等着,没有去现场,他们这几个人就往东南地里跑,琚长江在最前头,其前面有玉红某1、姚某、郭某2平、岳晓松,因其胖又多了酒,跑不动,便在后面跟着,后其看见前面的四五个人和老三打在一起,并把老三摔在地,其还听见附近一个妇女喊打死人了,他们几个人就四散奔逃。次日,岳增强找到其说老三当天就死了。后玉红某1告诉其打架时琚长江带了一把刀子把老三捅了,老三就是他们打的人,是和琚长江妗子发生矛盾的人。10、同案犯岳晓松、岳增强所供去现场的情节与王群山供述相吻合。岳晓松并供,他们到边后,除了岳增强和司机在出租车上,其等五人下了车。其跟随王群山、玉红某1等人来到里,随后见和他们一起的人往南边地里跑,跑在前面的三个人其不认识,其和玉红某1跟在那三个人后面,后那三个人和地里的一个人打起来,接着有人喊,打死人了,其便和玉红某1一起跑了。两三天后,其听王群山说那个被打的人死了。岳增强并供,酒后他们准备走时,王群山对其说走,去沿堡村管个闲事儿即过去帮帮忙,想到是凑个人数,便跟着他们坐出租车去了,其在出租车上听王群山、玉红卫等人说是琚屯村人的西沿堡村亲戚有事了,一起帮忙去找和琚屯村人亲戚有矛盾的那个人。其、王群山、岳晓松均没带东西,其不清楚其他人是否带着东西。当出租车到了南北街靠南头的一个街口停下后,王群山等五人下了车。其准备下车时,王群山对其说,其年纪还小,就别下来了。其和出租车司机便在车上等着。一会儿后,琚长江骑着一辆大红色大摩托车过来了,郭某2平、姚某其中一人就开始给琚长江介绍王群山、玉红某1相互认识,并说当天来就是因为琚长江亲戚的事情,那时其才知道他们是给琚长江亲戚管闲事儿了,当时其不认识琚长江,随后他们六个人进村找人并到地里找人,约半个小时后,其和司机听到村外有人喊打死人了、打死人了。岳晓松跑过来并喊快开车门,司机见情况不妙,便赶紧开车往北顺路跑了,岳晓松也没有坐上车。后其听王群山说把人打得不轻,琚长江还拿刀把人捅了。十几天后,其听王群山说西沿堡的那个人被打死了,还听说用改锥把人扎了,但不清楚谁把谁扎了。11、同案犯琚长江供述证明,2000年春天的一天,其二妗子王香玲到其家哭着说,她们村的老三即岳田某垫宅基地时把她的小麦都埋住了,因为地边发生矛盾,她跟老三理论,老三就把她给打了。后其就给本村的郭某2平去电话说,其二妗子被人打了,帮忙出出气。紧接着其又给其妗子长子岳某7去电话说了此事,让岳某7赶紧到其家,然后与其一起去西沿堡岳某7家。后郭某2平给其来电话说,他们已经到其二妗子家了,让其赶紧过去。其便赶紧骑上摩托车往其二妗子家赶。其到口时,把摩托车停在这里,然后步行到其二妗子家,发现没有人。其从二妗子家出来,先碰见老三母亲(指刘某的),听老三母亲说其妗子带着人去打老三了。其看见二妗子从南边地里跑出来,并被迫赶的几个人打倒在地。他怕被打,便赶紧往北跑了。后听说老三被人打死了。2000年他从老家出来时办了李瑞成的身份证,其用李端成的身份外逃直至2014年4月份被抓获。12、同案犯姚某供述,2000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和郭学平,玉红某1,王群山还有两个其不认识的年轻入在王庄路口一饭店喝酒、吃饭。期间琚长江来电话说他妗子被邻居老三(指岳田某)打了,让他们过去给琚长江妗子帮帮忙、出出气。他们商量了一下就答应去帮琚长江的妗子出气。后王群山到外边找来一辆面包出租车,其、郭某2平,玉红某1、王群山及那两个其不认识的年轻人都没带刀子、棍子之类的凶器,坐上这辆出租车来到后,便将车停在南北大街上,但没有见琚长江。后其便用的一个小卖部里的电话给琚长江联系,当时琚长江说已经到了。紧接着琚长江骑着一辆摩托车过来说,一块儿去找那个欺负琚长江妗子的老三,找着了一定把那人打死。当时除了出租车司机和岳增强外,其他人都跟着琚长江进村去老三家找。当时老三母亲在家,说老三没在家。琚长江就说去找,找到后就弄死老三。他们从老三家出来到街上时,琚长江的妗子骑着一辆自行车过来对他们说,老三在村南沟那儿挖土呢。琚长江的妗子领着他们走到村外,并指着远处停在路边的一辆三码车说,三码车是老三的,后其从三码车处下到麦地往北,这时其看到他们来的好几个人向老三挖土的地方跑去,其也跟着跑过去,并看见一起来的那几个人和琚长江在麦地里把老三围住了。老三手里拿着铁锹在那儿乱抡,并且其看到琚长江手里拿了一把刀子抡着向中间被围着的老三跟前走。其还没跑到跟前,便见老三倒地了,但没看清是被谁打倒在地的。其还见他们来的几个人四处乱跑,并且见有一人追着琚长江。当琚长江跑到西边路上并骑上摩托车准备走时,其追上他并坐上他所骑的摩托车跑到他们村后。琚长江对其说让其赶紧外出躲躲吧,他还得处理点儿事。分开后,其听王群山说,案发时琚长江手里拿着刀子,老三在被送往医院途中就死了,可能是琚长江拿着刀子把老三桶死的。后其到邯郸打工,化名赵洪志,直到2004年被曲周县公安局槐桥派出所以涉嫌犯聚众斗殴罪抓获,并且以化名赵洪志的身份被刑事拘留。13、同案犯玉红某1供述,2000年4月份的一天下午,其和西王庄村的王群山、岳晓松、岳增强,还有琚屯村的姚某、郭某2平六个人在王庄路口路北一饭店喝酒。期间琚长江来电话说琚长江妗子那有事了,一块去看看。后他们租了一辆面包车去,都没带刀或其他器械。当他们坐着车来到时,琚长江还没来,有人到小卖部给长江打了个电话后,见琚长江骑着一辆红色大摩托车从南北大街的南头过来了。琚长江对他们说,因为宅基地的事情有人给琚长江妗子找事,大家都去帮帮忙,后琚长江就带着他们去找那个给琚长江妗子找事的人,当时岳增强和司机没有下出租车。他们六个人先到那个人家,结果没有找到那个人,他们又回到大街上。这时琚长江的妗子过来并用手往南一指说,找事的那个人就在村南地里。后琚长江、姚某、郭某2平就往村南地里跑,其和王群山、岳晓松紧跟在后。他们到了村南地里,都在那儿围着,当时琚长江就对着那个人说了一两句话,但其没听清说的什么,那个人开始抡手中的铁锹,琚长江、姚某、郭某2平便与那个人夺铁锹。他们把那个人的铁锹夺掉后,其和王群山、岳晓松还是在那个人的西北方向围着看,相距约4米远。后琚长江、姚某、郭某2平就开始推搡那个人(指岳田某)的胸口,郭某2平推了两三下就不再推了,琚长江、姚某继续推搡,还拽那个人的衣服,并推搡着往东边走了几步远,紧接着那个人就脸朝上、头朝东倒在地上了,当时其还看见那个人胸部往外喷血,这时有一个妇女喊打死人了。这时村里已经来人,其见情况不妙便和岳晓松往西跑途中琚长江用呼机呼其,其按约赶到,当时郭某2平也在那儿等着,后琚长江骑着摩托车过来了,见面后琚长江说让他们赶紧跑吧,他们便分头跑了。案发后三四天时,听姚某说琚长江把人家给捅死了,并说当时死者家人追赶琚长江时,琚长江又伤了一个人。14、同案犯琚长江、玉红某1、姚某等人被判刑的刑事判决书,琚长江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等。15、辨认笔录及照片、对被告人的抓获证明、临时羁押证明。16、被告人的户籍证明等证据。上述证据经庭审质证,能够相互印证,本院予以确认。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交的身份证等,对方未提出异议,本院予以确认河北省邯郸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王香领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被告人王香领找其外甥琚长江替其出气,并在作案现场指认作案目标,二人对实施伤害他人的行为主观上具有共同故意,客观上被告人为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积极提供了帮助,并造成琚长江将他人捅伤致死的严重后果,被告人系故意伤害罪的共犯。被害人的死亡后果,与被告人王香领的行为之间具有因果关系,但死亡后果并非被告人王香领直接实施所致,对此可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关于民事部分,被告人王香领应对邯郸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邯市刑初字第00051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确定的民事赔偿数额56111.5元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七条、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六十一条、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六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八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香领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剥夺政治权利三年。

二、被告人王香领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张某、岳某1、岳某2、岳某3、岳某4各项经济损失56111.5元,且与琚长江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的其他诉讼请求。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香领上诉提出,她未让其外甥琚长江去替其出气,且在他们村的路口碰到了四五个人说是要找岳田某,正好当时岳田某在村南沟边装土,她给别人指了下被害人岳田某,并不知道这些人要去做什么,随后她就回家了。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经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认定的一致。原判决认定事实的证据经一审庭审质证,本院予以确认。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香领上诉提出,她未让其外甥琚长江去替其出气,且在他们村的路口碰到了四五个人说是要找岳田某,正好当时岳田某在村南沟边装土,她给别人指了下被害人岳田某,并不知道这些人要去做什么,随后她就回家了。其行为不构成故意伤害罪的理由,经查,琚长江证明被告人王香领曾找其替她出气,主观上二人有伤害他人的有共同故意,客观上在作案现场指认了被害人岳田某,为他人实施伤害行为积极提供了帮助,造成琚长江将岳田某捅伤致死的后果,被告人王香领系故意伤害罪的共犯。其行为已构成故意伤害罪。上诉理由不能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王香领伙同他人,持械故意伤害他人身体,致一人死亡的后果,其行为构成故意伤害罪。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项、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夏魁利

审判员  王晓鹏

审判员  张耀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韩旭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