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恢112号之三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常乐,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29岁,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常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扣划被执行人常乐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同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万 珍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