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象州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桂1322民初55号
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鹿寨县鹿寨镇飞鹿大道42号宁鑫苑小区14#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2230510443106。
法定代表人:李雪玲,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许兰,女,系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曾引慧,女,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蒙杨慧,女,1974年7月10日出生,住广西象州县象州镇金象路99号东城花园1栋1单元1204室,现住广西象州县。 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蒙杨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月25日与(2019)桂1322民初76、78、79、81号案件合并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袁许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蒙杨慧经本院传票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立即向原告支付物业费、公摊电费及违约金共计2270.1元;2、判令被告负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象州县东城花园业主委员会在2016年2月23日签订《象州县东城花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提供象州县东城花园小区的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原告依约提供物业管理服务。被告购买东城花园小区1栋1单元1204室,房屋面积86.09㎡,按约定每平方米0.8元/月,被告每月应交物业费68.9元,被告欠2016年3月至2018年2月共24个月的物业费1653.6元,公摊电费360元,二次加压电费45.6元,违约金210.9元(暂计算至2018年10月,按银行贷款年利率6%计),共计2270.1元。 被告蒙杨慧无答辩。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6年2月23日,以象州县东城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为甲方与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为乙方签订《象州县东城花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象州县东城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委托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对小区物业进行管理。合同中约定:…第四条:甲方委托乙方物业管理事项:1、房屋建筑共用部位的日常管理、维护、养护,包括:梁、柱,内外墙体,承重(非承重)结构、楼梯间、房屋渗漏、走廊通道、围护结构等。2、共用设施(设备)的养护、运行和管理。包括:共用上下给(排)水管道、共用(景观)照明、消防系统、发电机组、门禁系统、车辆管理系统、监控系统、电梯等设备的日常运行管理、维护和养护。3、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给(排)水(污)井、池、化粪池、沟渠。…14、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报修、投诉并及时妥善处理,合理性采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小区物业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第五条:服务标准:
二、房屋及小区共用部位设备日常维护:…3、定期检查雨水、排污管道,定期检查化粪池、雨水井相关设施的使用情况。…第四章第六条:乙方按法律、法规及政府的规定和本合同的约定向小区规划红线范围内提供象州县普通住宅物业服务等级三级二类的服务标准,并向所有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按下列标准收取费用:
一、物业服务费和车辆停放的收费标准:1、物业服务费(按建筑面积计收):住宅物业服务费按0.80元/㎡.月(含电梯年检、维保费用,住宅楼外公共照明费)收取;地下车库车位收费标准由乙方与房开协商收费。物业服务费具体构成:①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及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②公共设施、设备日常维护、养护费;③绿化养护费;④清洁卫生费;⑤公共秩序维护费;⑥办公费;⑦物业公司固定资产折旧费;⑧法定税费。…6、公共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更新、改造费用由公共维修资金列支。7、交费时间及通知方式:每月交清当月物业服务费用,乙方可采用电话通知、张贴通知单等方式进行提醒和告知,因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逾期交纳物业服务费,公摊水电费为应当交纳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缴纳违约金。…第七条:委托管理方式为统一管理、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委托管理期限为
二0一六年三月一日至
二0一八年二月二十八日止等内容。合同订立后,原告即为小区提供物业服务。被告的房屋是小区1栋1单元1204室,房屋面积86.09㎡。2016年12月,被告所住单元下水道发生堵塞,本单元的另案被告林森生向原告的管理人员反映,但原告不及时处理。2017年元月3日,被告所住单元的住户集资3000元,自行请工人疏通,直到2017年元月4日才得以解决。2017年12月,1栋1单元的下水道再次发生堵塞,原告采取的措施是直接打开下水道口的盖子,导致污水从下水道口溢出大院并流进小区绿化地里,污染时间长达一个多月,绿化地枯死的花草至今未得恢复,因此被告拒交物业费。原告也没有公布过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原告营业执照登记成立日期为2012年8月8日。
本院认为,象州县东城花园小区业主委员会与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通过平等协商签订《象州县东城花园住宅小区物业服务合同》,没有违反法律规定,是有效的合同,有效的合同双方都要恪守约定,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已实际履行合同,被告已接受物业服务,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物业费。合同第四条规定,原告提供的物业服务内容包括:…市政公用设施和附属建筑物的日常维护、养护和管理、包括:道路、室外给(排)水(污)井、池、化粪池、沟渠。…14、受理业主和物业使用人的报修、投诉并及时妥善处理,合理性采纳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对小区物业加强管理的意见和建议,不断提升物业管理水平等内容。原告向被告提供物业服务,原告有权向被告主张物业费。本案,原告在合同履行期间,不及时处理下水道问题,只是在某个时间点不及时履行某项事务,不能等同于不履行义务,且该问题不具有持续性;以及原告没有公布物业费用的收支情况,这些均是原告履行合同存在的一定瑕疵,并不构成违约。被告无证据证实原告有违约事实,拒不交纳物业费理由不当,已构成违约,应承担违约责任,原告要求被告交纳拖欠的物业费,理由正当,但原告在计算上有误,其中物业费应是1652.9元,公摊电费360元,二次加压电费45.6元,违约金应是177.4元,由于原告履行合同存在一定的瑕疵,可以酌情扣减被告300元的费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蒙杨慧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给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费、公摊电费、违约金1935.9元。 二、驳回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原告柳州鑫品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5元,被告蒙杨慧负担2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来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黄小俊
二〇一九年二月二十八日
法官助理 韦如意
书 记 员 林柳燕 附:本案适用部分法律条文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一十一条质量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按照当事人的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对违约责任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受损害方根据标的的性质以及损失的大小,可以合理选择要求对方承担修理、更换、重作、退货、减少价款或者报酬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