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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321执511号之三

孙金龙、李培龙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5-29
所属地区
山东省沂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其他案由
当事人
孙金龙;李培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沂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1321执511号之三

申请执行人:孙金龙,男,1986年7月2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

被执行人:李培龙,男,1988年3月28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山东省沂南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沂南县人民法院判决书书,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限期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李培龙的银行存款2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王恩厂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韩大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