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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202执恢112号之二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常乐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1-01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常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202执恢112号之二

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住安徽省芜湖市。

被执行人:常乐,男,1989年9月11日出生,29岁,汉族,住安徽省芜湖市。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芜湖市分行与常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皖0202民初3703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常乐的银行存款。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李同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万 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