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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0682民初4406号

张某1与徐某、张某2继承纠纷一审民事调解书

法院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8-20
所属地区
山东省莱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继承纠纷
当事人
张某1;徐某;张某2;张宗歧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9)鲁0682民初4406号

原告:张某1,男,1957年9月16日出生,住莱阳市。

被告:徐某,女,1929年12月10日出生,住莱阳市。

委托代理人:张宗歧,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住莱阳市。

被告:张某2,女,1958年9月20日出生,住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

委托代理人:张宗歧,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住莱阳市。

被告:张宗歧,男,1952年11月19日出生,住莱阳市。

原告张某1与被告徐某、张某2、张宗歧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7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法院判张臣基房产地址:照旺庄镇五处渡村,3间房,价值人民币10000元归张某1所有。事实与理由:原告张某1与被告徐某是母子关系,与张某2、张宗歧是兄弟姐妹关系,因张臣基于2018年2月去世,生前未有遗嘱,留下遗产位于莱阳市间房,原被告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经过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即各被告放弃对该房的继承,由原告一人继承,为办理相关手续,特诉至法院,请求确认位于莱阳市间房归原告张某1所有。现依法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所请。三被告辩称:同意依法继承。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张臣基名下和被告徐某共有的位于莱阳市照旺庄镇五处渡村平房3间,(村镇房屋产权证21××80号,集体土地建设用地使用证莱集建(91)字第085424号)。由原告张某1继承所有,三被告放弃对该房屋的所有份额和继承份额。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张某1负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该调解协议,自双方当事人在该调解协议上签字或捺印后即具法律效力。

审判员  赵文海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钟晓雯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