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536号
申请执行人:吕贵菊(吕桂菊),女,1976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长丰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长丰县水湖镇长淮路(荣锦˙圆梦苑)商业S2幢101商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752962042F(1-1)。
法定代表人:程军,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吕贵菊(吕桂菊)与被执行人长丰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地面施工、地下设施损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长丰县自来水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 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