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皖0121执2005号
申请执行人:闫如山,男,1979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长丰县,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郑智勇,男,1978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长丰县。
被执行人:闫如丽,女,197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经常居住地安徽省长丰县。 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郑智勇、闫如丽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 伟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