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916号
申请执行人:陆玉芹,女,1970年11月7日出生,48岁,汉族,住长丰县。
被执行人:张鸽,女,1972年4月16日出生,46岁,汉族,住长丰县。
被执行人:余鹏,男,1991年4月27日出生,27岁,汉族,住长丰县。
被执行人:沙乐乐,女,1990年9月1日出生,28岁,汉族,住长丰县。 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张鸽、余鹏、沙乐乐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