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皖1602民初7581号
原告:张杰,男,汉族,1976年4月8日出生,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坤,安徽皖杰律师事务所律师。执业证号:13416201510998926。
被告:刘章,男,汉族,1972年11月12日出生,住阜阳市阜南县。 原告张杰诉被告刘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杰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荆坤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刘章经本院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张杰诉称:被告刘章和原告张杰是大学同学,毕业后偶有交往。2017年8月31日,刘章到张杰单位亳州市卫生计生委借款,说用于采购白酒准备中秋、春节销售,口头承诺用过就还。张杰出于同学帮忙,借给刘章10万元整,约定月息1.5%,刘章出具借条一张。2018年8月7日,张杰电话向刘章要回借款,刘章同意,8月8日张杰把自己的银行账号短信发给刘章,没有收到还款,后张杰多次催要,刘章口头同意,但没有行动。8月17日后,被告手机关机,再也联系不到。故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10万元及利息(注:利息计算至债务全部清偿日止。现暂从2017年9月1日计算至起诉之日即2018年9月30日、按月一分五计息、共1.95万元整);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 被告刘章未作答辩。 本院对原告所举证据身份证信息、借条、交易明细存单、证人证言因其具有真实性、合法性与本案有关联予以认定。 本院
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为:原、被告系同学关系,2017年8月31日,刘章向张杰借款10万元现金,并出具借条一份:“今借到张杰现金拾万元整(¥1000000.00),借款人刘章,2017.8.31,约定月利率1.5%”该借款经原告催要未果。
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本案中,被告刘章向原告张杰借款10万元的事实清楚,被告刘章应当予以返还。原、被告借款约定的月利率1.54%,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刘章于本判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张杰借款10万元及利息(自2017年8月31日起按照月利率1.5%计算至本金还清之日止)。 案件受理费2090元,由被告刘章负担。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李 伟
人民陪审员 李彩霞
人民陪审员 赵永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任 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