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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黔0121财保57号

姚勇、吉永学合伙协议纠纷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3-30
所属地区
贵州省开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案由
合伙协议纠纷
当事人
姚勇;吉永学;陈仕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

裁判文书全文

贵州省开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黔0121财保57号异议

申请人:姚勇,男,1956年5月27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

申请人:吉永学,男,1967年5月5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

被

申请人:陈仕富,男,1965年9月23日生,汉族,住贵州省开阳县。吉永学、陈仕富于2020年2月28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本院于2020年2月28日作出(2020)黔0121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对本院(2020)黔0121执8号执行案件款15万元予以暂扣。姚勇不服,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复议申请。姚勇复议请求:依法撤销开阳县人民法院(2020)黔0121财保49号民事裁定书,解除被扣押的执行款和查封的房产。事实及理由:《民诉法》第一百条规定,当事人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的目的是为了使将来生效的裁判文书能够顺利的执行,但诉讼案件的诉讼请求是解散合合伙关系,属形成之诉,而非给付之诉,不涉及执行内容,完全没有保全的必要性。财产保全的财产应当是与案件有关的财产或者案件裁判结果得以执行的财产,本案被申请人申请查封的是被申请人自己的财产,与本案无关,本案裁判结果根本不需执行。被申请人申请查封自己的财产动机不纯,被申请人申请保全完全是为对抗(2020)黔0121执8号案件强制执行程序,完全是把法院的保全措施作为对抗执行的工具,被申请人已将本案撤回起诉。综上,因本案不是给付之诉,不涉及执行内容,被申请人申请保全的财产与本案无关,被申请人是利用法院的执行措施对抗另案的执行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院2020年2月28日立案受理吉永学、陈仕富诉姚勇合伙纠纷一案,(2020)黔0121民被683号,请求是解除合伙关系,但同时还请求被保全人姚勇支付分配金628,968元;姚勇是该案的付款义务人,吉永学、陈仕富在诉讼中申请保全姚勇的财产并无不当。姚勇提出本案不涉及执行内容,申请保全的财产与本案无关;申请保全的目的是防止转移财产,有利于案件的执行,并非一定是与本案相关财产,故吉永学申请复议的理由不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姚勇的复议请求。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 判 长  吴明江

审 判 员  王 军

人民陪审员  刘顺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陈 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