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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辽1002执557号之一

孙振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法院
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7-30
所属地区
辽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孙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文书内容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 行 通 知 书(2020)辽1002执557号之一孙振:你与王洪英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辽1002执1761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3月10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的解释》第四百八十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给付申请执行人执行款335644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申请执行费4935元等。特此通知执行员  韩纯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曹博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方式规避执行,致使相应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三)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七)无法定事由超过六个月未能执结的;(八)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不能证明是五保人员或低保对象的;(九)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执行通知书(2020)辽1002执1375号王海峰,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你与白塔区嘉瑞德物资销售中心一案,(202)辽1002民初36号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20年7月23日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履行下列义务:(1)向申请人支付执行款785447元。(2)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3)负担申请执行费10254元。户名: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账号:21×××53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辽宁省辽阳市分行白云支行自动履行后,应将履行结果书面告知本案执行人员,逾期仍不自动履行,本院依法强制执行。特此通知2020年7月23日(院印) 联系人:执行局 电 话:2952520 本院地址: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80号 注:本通知份数按被执行人的人数及存卷各一份。风险提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实施细则(试行)》第一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而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依法对其进行信用惩戒:(一)以伪造证据、暴力、威胁等方法妨碍、抗拒执行的;(二)以虚假诉讼、虚假仲裁方式规避执行,致使相应法律文书被依法撤销或者被依法裁定不予执行的;(三)以隐匿、转移财产等方法规避执行的;(四)违反财产报告制度的;(五)违反限制高消费令的;(六)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七)无法定事由超过六个月未能执结的;(八)被执行人是自然人,不能证明是五保人员或低保对象的;(九)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0)辽1002执1375号王海峰,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的你与白塔区嘉瑞德物资销售中心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此令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20年7月23日 联系人:执行局 电 话: 2952520 本院地址: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80号 注:本通知份数按被执行人的人数及存卷各一份。被执行人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程序)》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发出申报财产通知书。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应当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到申报财产通知书时所拥有的下列财产:1、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5、其他应当中报的财产。(二)当前至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程序)》第三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在申报财产期限内主动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不再申报财产。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报告财产令(2020)辽1002执1375号王海峰,宏建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本院于2020年3月16日立案执行的你与白塔区嘉瑞德物资销售中心一案,已向你送达执行通知书。你未履行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在收到此令后三日内,如实向本院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书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拒绝报告或虚假报告,本院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罚款、拘留等措施。此令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2020年7月23日 联系人:执行局 电 话: 2952520 本院地址:辽阳市白塔区解放路80号 注:本通知份数按被执行人的人数及存卷各一份。被执行人须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规定:“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被执行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有关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员予以罚款、拘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程序)》第三十二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十七条的规定,责令被执行人报告财产状况的,人民法院应当发出申报财产通知书。

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程序)》第三十三条规定:“被执行人应当报告下列财产情况:(一)收到申报财产通知书时所拥有的下列财产:1、银行存款、现金、有价证券;2、土地使用权、房屋等不动产;3、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动产;4、债权、股权、知识产权等财产权利;5、其他应当中报的财产。(二)当前至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变动情况。”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执行程序)》第三十四条规定:“被执行人在申报财产期限内主动履行全部债务或者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履行完毕的,不再申报财产。辽阳市白塔区人民法院案件回访表(存根) 被回访人签名 联络方式 案号 (2020)辽1002执1375号 案由 诉讼地位 签收时间 回访人 回访人部门 (此存根正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