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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鄂1124执203号

赵淑言、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27
所属地区
湖北省英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赵淑言;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英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124执203号

申请执行人:赵淑言,女,1964年7月4日出生,汉族,湖北省英山县人,住本县。

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住所地英山县温泉镇学府路108号,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4211243318889480。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淑言与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信达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英山支公司已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2019)鄂1124执203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王甲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锦洲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