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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冀0682民初4240号

赵静与崔茜辉、段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1-02
所属地区
河北省定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赵静;崔茜辉;段卫东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定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8)冀0682民初4240号

原告:赵静,女,1955年1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冀中,河北平恒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崔茜辉,女,1974年9月16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生,定州市顺达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段卫东,男,1969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定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芹,定州市胜利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原告赵静与被告崔茜辉、段卫东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0月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9年1月8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静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冀中、被告崔茜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生、被告段卫东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郭书芹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赵静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本金共计1292500元,并按月息2分支付自2018年7月1日至给付之日止的利息;2.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二被告系夫妻关系,在定州市冶金部的门面店开着冶金超市,原告与被告相识,因其资金困难,被告多次向原告借款,但借款后被告未能及时偿还。遂原告连连催要,最后被告承诺2018年8月份还清,进行本息结算,并重新签订了借款协议,向原告重新出具借据:“今借到赵静现金335400元(叁拾叁万伍仟肆佰元整)崔茜辉、2018年6月24日”、“今借到赵静现金(561400元)(伍拾陆万壹仟肆佰元整)崔茜辉、2018年7月1日”、“今借到赵静现金(395700元)(叁拾玖万伍仟柒佰元整)崔茜辉、2018年7月1日”。截止2018年7月份被告共向原告借款1292500元,并协议约定2018年8月偿还。原告2018年8月份多次催要,但在2018年8月22日起被告不再接听原告电话,并不在超市上班,况且又将原告电话拉黑。综上所述。被告借原告款数额巨大,多次讨要,不予偿还。

被告崔茜辉辩称,二被告曾是夫妻关系,2005年双方感情恶化,协商离婚,但是没有协商成。被告段卫东好逸恶劳,赌博,被告崔茜辉为了生计向原告几次借款,借款的数额包含利息,二被告离婚后,由于原告催要,重新给原告打的借条,原告也说过是否让段卫东打欠条,崔茜辉说我自己的事自己承担。

被告段卫东辩称,二被告曾经是夫妻关系,由于双方分居多年,感情破裂,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被告段卫东不知道存在借款,崔茜辉擅自借款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在双方离婚后,被告崔茜辉与原告又重新签订借款协议,债权债务形成的时间是离婚后,原告起诉被告段卫东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若被告崔茜辉认可夫妻共同之债,段卫东认为原告与被告崔茜辉捏造债务,目的是让段卫东承担还款责任,不符合法律规定,请驳回对段卫东的诉讼请求。被告段卫东在离婚前也与原告根本就不熟悉。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如下:自2014年被告崔茜辉以经营超市为由陆续向原告借款,双方签订借款协议,约定三个月结息一次,重新出具借款协议。至2018年经双方结算,被告崔茜辉为原告重新出具借据三份,载明:1.“今借到赵静现金335400元(叁拾叁万伍仟肆佰元整)崔茜辉(后付息,3个月一次)2018年6月24日”;2.“今借到赵静现金(561400元)(伍拾陆万壹仟肆佰元整)崔茜辉(后付息,3个月一次)2018年7月1日”;3.“今借到赵静现金(395700元)(叁拾玖万伍仟柒佰元整)(后付息,3个月一次)崔茜辉2018年7月1日”。三张以上共计1292500元,至今未还。二被告崔茜辉、段卫东2016年1月27日在民政部门办理离婚手续时协议约定:……三、婚后共同财产和房产分割:北门街朱家胡同北房四间院落一处;位于兴定路枫林阁小区门脸房一间,均归长子段劭华所有。

四、婚后存续期间一切债务由崔茜辉偿还……。本案争议的焦点为被告段卫东是否承担偿还义务。审理中原告提交其向段卫东催讨借款的录音及短信记录,证明段卫东知道此笔欠款,并同意偿还。

被告段卫东否认,称双方分居多年,不知道存在借款,借款亦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认为原告与被告崔茜辉是捏造债务。但在录音中段卫东曾表示:“弄不成我把门脸子给你,2万一平米,120万我就给你顶清了”,“等下个月茜辉回来,不行把门脸给了2万一平就把钱顶清了”……。短信中亦有表述为:“我们的心是把钱都还了就行了”,“有一套房子给我顶帐到时候给了你们”,“不管给钱还是顶房让你满意”,“你别催了茜辉这两天回来”……。可以认定段卫东对借款知情且有同意归还的意思表示。故对被告段卫东的抗辩理由不予采信。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原、被告自2014年产生借贷关系,经双方对本金及利息进行结算,至2018年被告尚欠原告1292500元借款及利息未还,被告崔茜辉表示认可,事实清楚,应予认定。

被告段卫东虽否认,称双方分居多年,不知道存在借款,借款亦没有用于家庭共同生活,并认为原告与被告崔茜辉是捏造债务,但与本案查明的事实不符,且未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根据“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债权人以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为由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的法律规定。原告所诉的借款系二被告婚姻存续期间产生并延续至今,并用于生产经营,且原告曾向段卫东多次追要,并有之协商以房顶账的事实,被告段卫东亦有对借款知情且有同意归还的意思表示,二被告的离婚协议对于债务的约定,对外不具有对抗债权人的效力,故对原告所诉应由二被告共同承担偿还责任。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百零五条、第二百零六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限二被告崔茜辉、段卫东互负连带责任于判决书生效后五日内给付原告借款12925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1日起,按月息2分给付至履行完毕之日止)。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6433元,保全费5000元,由二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保定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马胜旗

审判员  刘凤嫣

审判员  许 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靳 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