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0)鲁0725民初142号
原告:唐梅军,男,1973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尧,昌乐蓝光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红岩,男,1973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昌乐县,
被告: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潍坊市坊子区凤凰大街虞河花园34号商业楼30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68173966X0。本院在审理原告唐梅军诉被告吴红岩、长安责任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0年3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唐梅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63元,由原告唐梅军负担。
审判员 刘汉国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黄文峰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