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106民初6577号本院于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日对原告平安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原分行与被告房金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作出的(2019)晋0106民初6577号民事判决书中,存在笔误,应予补正。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
裁定如下:(2019)晋0106民初6577号民事判决书中判决主文部分“以尚欠利息3241.79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算”补正为“以尚欠利息5734.5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1.6%计算”。
审判员 闫聪岭
二○二○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 茜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五条: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笔误是指法律文书误写、误算,诉讼费用漏写、误算和其他笔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