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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内0502执665号

路德友与张守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06
所属地区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路德友;张守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内0502执665号 申请执行人路德友,男,1969年4月24日出生,汉族,瓦工,现住通辽市科尔沁区。 被执行人张守军,男,1972年2月20日出生,汉族,司机,现住内蒙古通辽市科尔沁区。 申请执行人路德友与被执行人张守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8)内0502民初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张守军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张守军所有的蒙G×××99号机动车。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员  崔新悦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孙小龙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