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13民初277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赵新红,男,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
申请人:江苏久标全屋定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中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谢水平,该公司经理。关于赵新红与江苏久标全屋定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8)苏0413民初277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苏久标全屋定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江苏久标全屋定制有限公司以撤诉为由于2019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新红申请解除对江苏久标全屋定制有限公司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江苏久标全屋定制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庄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韦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