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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0413民初277号之一

江苏久标全屋定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7-02
所属地区
常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苏久标全屋定制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常州市金坛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0413民初277号之一解除保全

申请人:赵新红,男,1978年3月20日生,汉族,住常州市金坛区。

被

申请人:江苏久标全屋定制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州市金坛区经济开发区中兴路56号。

法定代表人:谢水平,该公司经理。关于赵新红与江苏久标全屋定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0日作出(2018)苏0413民初277号民事裁定,冻结江苏久标全屋定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55000元。江苏久标全屋定制有限公司以撤诉为由于2019年3月3日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赵新红申请解除对江苏久标全屋定制有限公司的保全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解除对江苏久标全屋定制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55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代理

审判员  庄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韦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