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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琼0108民初13681号

杨某与叶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判决书

法院
海口市美兰区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7-15
所属地区
海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某;叶某、林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海南省海口市美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琼0108民初13681号

原告:杨某,男,1983年4月12日出生,满族,住海口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黎某,海南川合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某,女,1975年2月4日出生,汉族,户籍住址海南省文昌市,现住海口市。

被告:林某,男,1972年7月5日出生,汉族,住海口市。 原告杨某与被告叶某、林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9月29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8年12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诉讼代理人韩某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叶某、林某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杨某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叶某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及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24%的年利率,自2018年6月6日起计付至该笔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9月18日, 共104天的利息为17095.89元);2.判令被告叶某向原告支付因维护权益而支出的律师费12500元;3.判令被告林某对上述第1、2项诉讼请求与被告叶某承担连带责任;4.本案的诉讼费用由两被告共同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2月初,原告与两名被告经平等协商签订了《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叶某因资金临时周转需要而向原告借款25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借款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被告林某作为该笔借款连带还款担保人,自愿与叶某负无限连带归还本息的责任。协议签订后,原告于2018年2月6日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向借款人叶某银行账号(21227000460055228) 支付借款25万元。然而,两被告至今仍未按约定清偿借款本金,且未支付2018年6月6日以后的利息,经原告多次催要均未果。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及《借款协议》的约定,原告主张自2018年6月6日起被告叶某应当支付逾期利息,且该逾期利息以借款本金25万元,按年利率24%计算至借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18年9月18日,共104天的利息为17095.89 元(250000元×24%÷365×104天)]。

被告林某作为借款的连带还款担保人,自愿与被告叶某负无限连带归还本息的责任,故其应对涉案债务承担连带责任。此外,《借款协议》第六条第4项还明确约定“乙方(即被告叶某)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乙方及丙方(即被告林某)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律师费、诉讼费、差旅费、评估费、拍卖费等费用”。原告委托律师代理本案诉讼已支付律师费 12500元,根据协议约定该律师费应由两被告承担。原告认为,《借款协议》系各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据《合同法》第六十条的规定,两被告未能依约履行归还本息的行为违法,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依照《合同法》《民事诉讼法》等相关规定,提起民事诉讼,请求判如所请。 被告叶某、林某未答辩。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两被告未到庭质证,也未提交证据。 综合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2月6日,原告杨某(甲方、出借人)与被告叶某(乙方、借款人)、林某(丙方、担保人)共同签订一份《借款协议》,约定:被告叶某因资金临时周转而向原告借款人民币25万元,借款期限一个月,从2018年2月6日起至2018年3月6日止;借款利息按月利率5%计算,还款方式为到期一次性利随本清;叶某逾期不还的部分,罚息利率为原借款利率基础上加收50%;被告林某为本笔借款连带还款担保人,自愿与叶某负无限连带归还本息的责任;叶某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叶某、林某应当承担违约金以及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费用。2018年2月6日,原告通过网银转账方式分五次向被告叶某支付借款25万元。两被告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原告多次催还款未果,于2018年9月29日向本院提起诉讼。 另查,2018年9月28日,原告因需要提起本案诉讼,与海南川合律师事务所签订《法律事务委托合同》,并向海南川合律师事务所支付了律师服务费12500元。 在庭审中,原告还述称,被告叶某在2018年2月至5月期间,每月向原告支付利息12500元,自2018年6月6日起,两被告均未向原告还款。 在本案诉讼过程中,原告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向本院支付了保全申请费1918元。 本院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工商银行证明》《银行账户明细》《海口农村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及当事人的陈述笔录等在案为凭,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本案系民间借贷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规定,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第二百零七条中规定,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中规定,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本案中,原告提交的《借款协议》《工商银行证明》《银行账户明细》《海口农村商业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单》可以相互印证,证实被告叶某于2018年2月6日向原告借款25万元,原告已于同日向叶某支付了借款本金25万元,借款期限至2018年3月6日止的事实,但被告叶某至今未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其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叶某向其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逾期还款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8年6月6日起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原告提交的《法律事务委托合同》《海南增值税普通发票》,可以证实原告因本案诉讼支出律师服务费12500元。《借款协议》中约定,叶某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叶某、林某应当承担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叶某支付律师服务费12500元,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中规定,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第二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有约定的,按照约定。《借款协议》中约定,被告林某是被告叶某借款的连带还款保证人,与叶某负无限连带归还借款本息的责任,叶某如未按合同规定归还借款,叶某、林某应当承担因诉讼发生的律师费等费用。因此,原告要求被告林某对其第1、2项诉讼请求(即被告叶某应向原告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原告主张的逾期利息,以及被告叶某应向原告支付律师费12500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叶某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偿还借款本金25万元并支付逾期利息(利息计算方式:以借款本金25万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为标准,自2018年6月6日起计付至借款实际清偿之日止); 二、被告叶某应当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杨某支付律师服务费12500元; 三、被告林某对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所确定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93.94元、保全申请费1918元(原告杨某均已预交),由被告叶某、林某共同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 olk5etfex2ypzlixtb 案件唯一码

审判长  彭豫梅    

人民陪审员  钟郑娟  

人民陪审员  黄兰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 野   附:相关法律及司法解释等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二百零六条 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 第二百零七条 借款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的,应当按照约定或者国家有关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第十八条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第二十一条第一款 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率有约定的,从其约定,但以不超过年利率24%为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四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