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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苏0281民初17628号

17628江阴市依恒纺织有限公司与江阴朗狮服装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1-09-10
所属地区
江苏省江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阴市依恒纺织有限公司;江阴朗狮服装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江阴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8)苏0281民初17628号

原告(反诉被告):江阴市依恒纺织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313704754K,住所地江阴市新桥镇康定路237号。

法定代表人:薛海谷,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梦怡,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倩媛,江苏博星爱(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反诉原告):江阴朗狮服装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281MA1NAYY89B,住所地江阴市周庄镇东风大道17号。

法定代表人:赵菲,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该公司会计。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建龙,江苏江成(江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江阴市依恒纺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依恒公司)诉被告(反诉原告)江阴朗狮服装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朗狮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27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反诉被告)依恒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薛梦怡、成倩媛,被告(反诉原告)朗狮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李国、王建龙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反诉被告)依恒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法院判令朗狮公司支付货款954323.5元并承担利息(自起诉之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朗狮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依恒公司与朗狮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签订购销合同,货款金额为984200元,截至2018年8月15日朗狮公司结欠依恒公司货款964041.9元,朗狮公司员工杨海燕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现朗狮公司结欠依恒公司货款954323.5元,2018年8月23日朗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菲出具分期排款计划,现经依恒公司多次索要,朗狮公司仍未付款。现依恒公司在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具状起诉来院,请求依法支持依恒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被告(反诉原告)朗狮公司辩称,他公司与依恒公司间存在面料买卖合同关系,确实收到了对方货款964041.9元的货物,但是依恒公司提供的货物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因此他公司拒绝付款。2018年8月23日,依恒公司与朗狮公司对账后的第二天,双方老板对货款归还作了约定,同时他公司法定代表人要求依恒公司对于货物质量问题损失进行赔偿,在此前提下,朗狮公司出具了一个分期还款计划,以90万作为最终的结算,签字是赵菲签的。 被告(反诉原告)朗狮公司向本院提起反诉请求:1、依法判令依恒公司赔偿朗狮公司加工费385290元及物料损失62217.7元,以上共计447507.7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依恒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6月19日双方签订了《购销合同》(以下简称合同),合同约定朗狮公司向依恒公司采购4种型号的面料,其中两种型号的毛呢布延期交货,且经江苏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检测,属于不合格产品,同时由于该批面料存在严重色差,造成朗狮公司各项损失达447507.7元。现朗狮公司催要无果的情况下具状起诉来院,请求依法支持朗狮公司的全部反诉请求。 原告(反诉被告)依恒公司辩称,第一,购销合同约定了质量异议期,提出的期限为交货后的十五天之内,供方提供的产品需要在开裁前予以检验,如在开裁后再提出质量异议,则供方不存在责任。反诉人提供的质量检验报告,是休闲夹克,是成衣,并且委托单位也不是反诉原告。第二,送检的面料无法证明为是他公司的面料,检验机构是否具有检验资质是否有相关部门的批准,无法证明。第三,双方在对账时,已经充分考虑到逾期交付货物的问题,朗狮公司员工杨海燕签字并确认了对账金额,应以对账金额为准,朗狮公司提出异议应在对账前提出。第四,分期排款计划表,法定代表人赵菲出具的分期排款计划表不是90万,是100万。 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依恒公司与朗狮公司于2018年6月19日签订购销合同一份,该购销合同约定,朗狮公司向依恒公司采购四种型号的毛呢布,同时双方约定“五、货款结算诉讼法及期限:出货90天内付清,供方提供增值税发票。

六、违约责任:如因质量、数量、交期、包装等问题,造成损失由供方负责。

七、解决纠纷的诉讼法:友好协商,协商不能成由需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八、其他约定:如客户同意,供方交期延迟引起的费用,如冲关费、加急费等费用由供方承担。需方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为交货为十五天内。供方提供的产品,需要在开裁前应予以检验,如在开裁后再提出质量异议,则供方不承担责任。

九、本合同至供方双方签字盖章后生产,复印件无效”。 另查明:2018年8月22日依恒公司出具对账单一份,该对账单载明,截至2018年8月15日朗狮公司结欠依恒公司货款964041.9元,朗狮公司员工杨海燕在对账单上签字确认。同年8月23日朗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赵菲出具分期排款计划表一份,该分期排款计划载明“第一次排款日期为:2018年9月31日前支付金额为:支付壹拾万元整。9/30付10万承兑。第二次排款日期为2018年10月31日前支付金额为:支付贰拾万元整。第三次排款日期为2018年11月30日前支付金额为:支付贰拾万元整。第四次排款日期为2018年12月31日前支付金额为:支付贰拾万元整。第五次排款日期为2019年1月31日前支付金额为:支付贰拾万元整。+100000。” 还查明:2018年7月17日张家港市盛德发纺织有限公司委托江苏创标检测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对紫红色面料进行检测,经检测,检测样品的纤维含量不合格。2018年8月9日江苏阿仕顿服饰有限公司委托江苏省纺织产品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朗狮公司生产的休闲夹克进行检测,经检测,样品不符合相关标准规定的合格品要求。 又查明:江苏华西服饰有限公司出具说明函一份,该说明函主要载明朗狮公司提供的面料存在严重的质量问题,依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海谷先后两次到江苏华西服饰有限公司就面料存在的质量问题与朗狮公司进行过协商。2018年8月20日靖江市榕琪服装加工场出具情况说明一份(复印件),该情况说明主要载明朗狮公司提供的面料有质量问题。2019年2月20朗狮公司的员工郁建秋出具情况说明一份,该说明主要载明依恒公司提供的2款面料有严重质量问题,也与依恒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薛海谷确认过,双方都是微信联系的,并无书面协议,但因手机被盗,目前无法提供微信聊天记录。 再查明:杨海燕系朗狮公司的员工。朗狮公司对结欠依恒公司货款954323.5元没有异议。2018年11月27日依恒公司具状起诉来院。 以上事实,有依恒公司提供的购销合同、对账单、分期排款计划,朗狮公司提供的检验报告、说明函、情况说明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佐证。

本院认为,依恒公司与朗狮公司的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依恒公司所举证据,朗狮公司结欠依恒公司货款954323.5元事实清楚,故承担给付之责及逾期还款的利息。 关于朗狮公司的反诉请求。

本院认为,首先,根据双方购销合同第八条的约定“需方对质量提出异议的期限为交货为十五天内。供方提供的产品,需要在开裁前应予以检验,如在开裁后再提出质量异议,则供方不承担责任据”的约定,现朗狮公司在货物开裁后再提出质量异议,不符合合同的约定。其次,朗狮公司为证明其主张,向本院提交了两份检测报告,

本院认为,该检测报告的委托单位不是朗狮公司,且报告系复印件,对于该检测报告,本院不予认可。关于江苏华西服饰有限公司、靖江市榕琪服装加工场的说明函以及郁建秋的情况说明,均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佐证,故对于说明函及情况说明,本院亦不予认可。第三,退一步讲,若依恒公司的面料真存在质量问题,依恒公司与朗狮公司进行对账时,且朗狮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计划排期时应提出,现在依恒公司起诉要求给付货款时,提出货物有质量问题,明显与常理不符。综上,朗狮公司的反诉请求均不能成立,本院均不予支持。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反诉原告)江阴朗狮服装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反诉被告)江阴市依恒纺织有限公司货款954323.5元并承担该款自2018年11月27日起至实际给付之日止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的利息。 二、驳回被告(反诉原告)江阴朗狮服装有限公司的反诉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诉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6672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合计11672元(原告(反诉被告)江阴市依恒纺织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江阴朗狮服装有限公司负担,被告(反诉原告)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直接支付给(原告(反诉被告)江阴市依恒纺织有限公司。 反诉案件受理费4006元(被告(反诉原告)江阴朗狮服装有限公司已预交),由被告(反诉原告)江阴朗狮服装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有关规定向该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此页无正文)

审 判 员 巴益军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蒋磊君

书 记 员 孔晓佩 本案援引法律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