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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121执1015号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河支行、王胜群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16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河支行;王胜群;陆凤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河支行,住所地:长丰县杜集乡沛河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1492621806(1—1)。

负责人:袁帅,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胜群,女,汉族,1966年2月24日生,住长丰县。

被执行人:陆凤利,男,汉族,1967年11月6日生,住长丰县。 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胜群、陆凤利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