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0121执1015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长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沛河支行,住所地:长丰县杜集乡沛河街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01211492621806(1—1)。
负责人:袁帅,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王胜群,女,汉族,1966年2月24日生,住长丰县。
被执行人:陆凤利,男,汉族,1967年11月6日生,住长丰县。 上述当事人之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执行人王胜群、陆凤利银行存款元。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谈龙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 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