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鄂1281执233号
申请执行人:马传寿,男,汉族,1953年8月6日生,住赤壁市赤马港精辟村。
被执行人:湖北威隆建工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丁延威,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丁延威,男,汉族,1971年9月28号生,住赤壁市银河花园。
被执行人:徐顺成,女,汉族,1976年3月28号生,住赤壁市银河花园。申请执行人马传寿与被执行人湖北威隆建工有限公司、丁延威、徐顺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生效的(2018)鄂1281民初782号民事判决书,对被执行相应的财产应予查封、扣押、冻结,扣划、提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湖北威隆建工有限公司、丁延威、徐顺成银行存款506294元及利息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北威隆建工有限公司、丁延威、徐顺成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湖北威隆建工有限公司、丁延威、徐顺成、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款506294元及利息。冻结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需要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十五日向执行法院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书面申请;被执行人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轮候查封(冻结)的,“本裁定自在先查封解除之日起自动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文 斌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魏文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