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皖1523执恢562号
申请执行人:彭虎勰,男,1978年6月22日出生,汉族,住霍山县。
被执行人:陶劲松,男,1969年4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
被执行人:李家玲,女,1971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舒城县。本院在执行彭虎勰与陶劲松、李家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经查,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零一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陶劲松、李家玲银行存款200000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财产评估拍卖后清偿债务,或者扣留、提取其等额的收入、到期债权。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长 徐应保
代理
审判员 钟 伟
代理
审判员 李万林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金若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