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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沪0106民初29111号

陈香萍与唐明月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4-02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香萍;唐明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沪0106民初29111号原告(反诉被告):陈香萍,女,1976年12月28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海,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超群,上海沪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唐明月,女,1960年12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明凤(唐明月妹妹),女,1963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晓栋,北京尚公(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陈香萍与被告(反诉原告)唐明月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过程中,发现案情较为复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长  荣琼英

人民陪审员  蔡凌军

人民陪审员  吴 昆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潘 云附:相关法律条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