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晋0781执201号

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慧琴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4-22
所属地区
山西省介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慧琴;郭增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介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晋0781执201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介休市三贤大道。

法定代表人:武栋,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宋慧琴,女,汉族,1969年8月23日出生,住介休市。

被执行人:郭增源,男,汉族,1970年12月17日出生,住太原市迎泽区。本院在执行山西介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宋慧琴、郭增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查,介休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晋0781民初138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9年3月5立案执行,向被执行人宋慧琴、郭增源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宋慧琴、郭增源的银行存款7417050.24元及其利息(其中本金3979900元,截止2018年12月的利息3334346.24元,案件受理费38640元,执行费64164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冻结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贾霞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高怀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