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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826刑初16号

李保林、解来健信用卡诈骗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4-26
所属地区
山西省绛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信用卡诈骗
当事人
李保林;解来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九十六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晋0826刑初16号 公诉机关绛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李保林,男,198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高中文化,群众,农民。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2月26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6日被绛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被告人解来健(又名解金健),男,1989年5月15日出生,汉族,出生地绛县,中专文化,群众,农民。因犯抢劫罪,2008年2月22日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2009年11月10日经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事裁定,将解来健予以假释(假释后考验期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1年3月20日止),因涉嫌犯信用卡诈骗罪于2018年4月24日被绛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6日被绛县人民法院取保候审。 绛县人民检察院以绛检刑诉(2018)19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保林、解来健犯信用卡诈骗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解徐林、李靖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保林、解来健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绛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8月5日晚,被告人李保林、解来健与朋友解建华、张杰四人在绛县“春天防盗门”外喝酒、吃烧烤,期间解来健去路边小解,捡到一张背面写有密码持卡人为陈志伟的民生银行信用卡,解来健将此事告诉了李保林。当晚李保林、解来健带上捡来的信用卡叫上解建华、张杰四人一起先到了曲沃县一农行营业所,由李保林在ATM机上取现4000元,之后解来健在曲沃县王牌电器专卖店用该卡消费1325元,在侯马市新港区振华服饰店用该卡贴现消费2550元,最后在曲沃县银座KTV内将所取现金全部消费并将信用卡销毁丢弃。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报案材料、询问崔秋霞的笔录、监控视频、到案经过、银行卡明细、扣押、发还清单、讯问解建华、张杰的笔录、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释放证明书、情况说明、证明、侦查终结报告、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户籍证明、被告人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保林、解来健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之规定,应当以信用卡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提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保林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当庭无辩解意见。 被告人解来健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当庭无辩解意见。

经审理查明,2015年8月5日晚,被告人李保林、解来健与朋友解建华、张杰四人在绛县“春天防盗门”外喝酒、吃烧烤,期间被告人解来健去路边小解,捡到一张背面写有密码持卡人为陈志伟的民生银行信用卡,被告人解来健将此事告诉了被告人李保林。当晚被告人李保林、解来健带上捡来的信用卡叫上解建华、张杰四人一起先到了曲沃县一农行营业所,由被告人李保林在ATM机上取现4000元,之后被告人解来健在曲沃县王牌电器专卖店用该卡消费1325元,在侯马市新港区振华服饰店用该卡贴现消费2550元,最后在曲沃县银座KTV内将所取现金全部消费并将信用卡销毁丢弃。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受案登记表、崔秋霞的报案材料,主要证实案件的来源; 2、询问崔秋霞的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8月7日)我是来报案的,我的信用卡丢失了,里面的钱都被人刷完了。2015年8月5日下午15时30分左右我到绛县“新科手机店”去买手机,当时买了两部手机,价值4150元,结账的时候刷了信用卡,刷完卡以后,我就回家了,2015年8月6日中午11点多,我准备用卡的时候发现信用卡丢了,因为卡不是我的,我就让朋友先把卡挂失,结果我朋友挂失卡的时候,客服告诉我朋友卡里面的钱全部被刷了,卡里面只剩下100余元的额度,卡是民生银行的信用卡,卡号是62262300********,户主是陈志伟。这张卡被盗刷了7815元,其中2015年8月5日晚上11:12分ATM跨行取现4000元,11:22分王牌电器消费1325元,11:42分和11:43分在侯马市新港区振兴服装分别消费2250元和240元; (2015年9月7日)(出示监控录像)我不认识监控中的男子,我没有见过这名男子。 (2018年2月27日)我丢的信用卡分四笔被刷了7815元。我于2015年9月5日还了一笔最低还款1300元,因为这张卡是陈志伟放在我跟前的,额度已经被他刷完了,我自己往里面还了12000元钱,2015年8月5日中午我跟朋友去买手机花了3800多元钱,第二天中午11点我才发现信用卡丢失了,通过查询发现卡里面的钱也被刷空了,卡丢失后,陈志伟去太原补了一张新卡,现在正常使用; 3、监控视频,主要证实被告人李保林在曲沃县一农行ATM机取款的视频,经当庭播放,被告人李保林、解来健均认可是被告人李保林在曲沃取款的情况; 4、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太原分中心出具的证明,主要证实卡号为62262300********的户主为陈志伟,其账户于2015年8月6日分四次分别被取走4000元、1325元、2550元和240元; 5、借记卡账户历史明细清单,主要证实崔秋霞给户主为陈志伟的卡号为62262300********内汇款12000元; 6、(1)扣押清单,主要证实办案民警于2018年2月26日从李保林处扣押人民币3815元、2018年5月24日从解来健处扣押人民币4000元;(2)发还清单,主要证实办案民警于2018年5月27日将人民币7815元发还给崔秋霞; 7、讯问解建华的笔录,主要内容:2015年夏季的一天晚上我、李保林、解来健、张杰四人在“春天防盗门”店外喝酒吃烧烤,快吃完的时候,我四人在旁边小便,我听见李保林说地上有张卡,接着我看见他弯腰去捡,捡起来后李保林就把卡收了起来,然后李保林说他要出去一下,他开着车就走了,过了大概半个小时的时间李保林回来了,他叫我们继续去曲沃喝酒,然后我们开着李保林的车就去了曲沃,在路上李保林说得先去取点钱,到了曲沃一家银行门口李保林下车进了银行,取完钱后李保林带我们去了曲沃银座KTV喝酒,唱歌,唱了一会我们就返回了绛县。应该是一张银行卡,李保林捡到卡后没有让我们看,我不知道卡背后有密码。我只知道李保林在曲沃县一家银行取钱,具体是什么银行我记不清了,那天我喝了不少酒。我不知道李保林取了多少钱,李保林没有说。我不知道李保林取钱时是不是用的捡来的银行卡。到曲沃李保林下车了,但是我没注意他手里买了什么东西,到KTV后他拿了几盒中华、芙蓉王香烟让我们抽。在KTV是李保林结的账。当天晚上进KTV之前,李保林说借给我两、三千元钱,但是我没拿放在他车里,第二天李保林又给了我两千多元,说是借给我的,之后没有还给他,因为李保林欠我钱,这次他借给我钱后我们就没有说过这件事; 8、讯问张杰的笔录,主要内容:我认识李保林、解建华、解来健。我不知道2015年8月份在绛县春天防盗门口捡信用卡的事。我没有跟他们一起去曲沃县取过钱。我们去曲沃唱过好多次歌。大部分都是解建华掏钱。没有人给我说过捡信用卡的事情; 9、2018年11月28日绛县公安局刑警大队一中队出具的情况说明,主要内容:关于李保林、解来健涉嫌信用卡诈骗一案,因解建华、张杰二人在河北迁安市涉嫌诈骗罪被刑事拘留,我队已制作二人讯问笔录并将案卷移送至河北迁安市公安局刑警大队办理; 10、侦查终结报告、人民警察证复印件,主要证实案件的侦办过程及办案人员资格; 11、被告人李保林的供述,主要内容:(2018年2月26日)2015年夏季的一天下午,我和壮壮、健健、张杰在绛县后街“春天防盗门”门口喝酒,我们四人喝了三箱啤酒后差不多到了晚上九点,壮壮去旁边的电线杆后面小便,他回来后告诉我们他在电线杆下面捡了一张银行卡,我们四人都拿着银行卡看了看,不知道谁说了一句后面有写的密码,然后壮壮就把银行卡收起来了,这时候壮壮提议说去曲沃县唱歌去,我们三人都答应了,随后壮壮开着车拉着我们去了曲沃县,到了曲沃县石牌楼壮壮把捡到的银行卡给了我,他说让我去银行试试卡里面能不能取出钱,我拿上银行卡后去了银行的ATM机,输入银行卡背面的密码后我发现卡里面有8000元钱,我就取了4000元,取完钱后我上车把钱和卡都给了壮壮,我们四人就准备去曲沃县银座KTV唱歌,途径曲沃县宾馆的时候壮壮把车停下一个人下了车,他在曲沃县宾馆隔壁的一家烟酒店买了几条烟,上车后壮壮又说要去一趟侯马,他开车把我们又拉到侯马火车站附近,壮壮一个人下车又买了烟,这次买完烟后我们才去唱的歌,唱了一个多小时我们开着车回到了绛县。壮壮大名叫解建华,健健大名叫解来健。 (2018年11月26日)以前笔录有一些方面我说的不属实。2015年夏季的一天,我和健健、壮壮、张杰在绛县“春天防盗门”门口喝酒,大概晚上九点左右健健到旁边的树跟前去小便,过了一会健健过来告诉我说他在树跟前捡了一张信用卡,我说肯定没钱扔了算了,健健说后面有密码不然去试试,然后我和健健就商量叫上壮壮和张杰一起去唱歌去,车开到曲沃县石牌楼跟前的时候,我拿着捡的那张信用卡进了一家农业银行的ATM机,我把卡插进去一查询发现里面有钱,我就先取了4000元,接着我们开车又到了曲沃县宾馆附近,健健下车去买了几条芙蓉王烟,接着健健又开车拉我们去了侯马,在侯马火车站附近健健又下车买了一些烟,买完烟后我们返回曲沃唱了会歌,最后又回到了绛县。我在曲沃县石牌楼附近的农行ATM机上取的钱。我取钱的时候用手挡住了自己的脸,我怕监控录下我的样子。我和健健没有把信用卡的事情告诉壮壮和张杰,我只是叫他们跟我们一起去唱歌。上次我有所隐瞒,这次我说的都是实话; 12、被告人解来健的供述,主要内容:(2018年3月2日)2015年夏季的一天晚上,我、李保林、张杰、壮壮四人在绛县后街“春天防盗门”店门口吃烧烤喝酒,喝完酒准备散场的时候李保林去旁边的大树底下小便,我看见他在大树跟前弯了一下腰,像是捡了一个东西,李保林小便回来后对我说他在树下面捡了一张信用卡,卡后面有密码,让我跟他去曲沃转一圈,如果卡里面有钱就去KTV唱歌,我说把张杰和壮壮都叫上吧,李保林说不想让别人知道,我说没事,叫上吧,就说一起去唱歌,然后我就叫上张杰、壮壮一起开着李保林的车去了曲沃县,我们开车先到了曲沃县高中一家自助银行跟前,李保林跟我说他下车去试试卡的密码,过了5、6分钟李保林从银行出来上了车,他告诉我说卡里面有钱但是没有取完,我说信用卡可能就是取不完,李保林说那就再找一个地方看能不能套现,然后我们又开车在街上转了一圈,在一条街上李保林又下了车,回来的时候我见他买了几条烟放到了后备箱,上车后李保林对我说卡里面好像还有钱,我说那再找个地方试试,我们商量了一下说侯马火车站那边比较繁华,应该还有商店开门,我们开着车又去了火车站,车停放在火车站广场的边上,李保林拿着卡又下了车,这次回来的时候李保林没拿东西,他说给了商店老板一点手续费,从卡里面套了点现,然后我们开着车返回到曲沃县银座KTV唱歌,唱完后就返回了绛县。我听李保林说是一张信用卡,卡后面贴着一张纸上面有密码,他不想让别人知道,就拿着卡在我跟前闪了一下,我没有留意。李保林在银行取了四千元现金,后来又买烟、套现,他告诉我一共七、八千元钱,当天晚上回到绛县后我拿了一条中华烟,在曲沃KTV唱歌的时候,在包间的卫生间李保林给我分了一千元钱。这件事情张杰和壮壮不知道; (2018年4月24日)2015年夏季的一天晚上(具体时间记不清了),我、李保林、张杰、壮壮四人在绛县“唐尧世家”后门的路边吃烧烤,喝啤酒,快吃完的时候我跟李保林起身到旁边的树跟前小便,在那里我看见地上有一张银行卡,我就弯腰捡了起来,李保林也看见了,我拿着卡正反看了一下,发现上面写了6位数字,我就对李保林说你看卡后面有密码,不行去试试看有没有钱,如果有就去唱歌去,李保林也答应了,我们叫上张杰、壮壮开着李保林的车一起先去了曲沃高中跟前的一家银行自助大厅,李保林拿着卡进去了,过了5、6分钟李保林从银行出来说卡里有钱,但是他没取完,接着我们开车到了曲沃县城一条街上的路边,我拿着捡来的银行卡在商店里刷卡买了几条中华烟放到了车辆的后备箱里,上车后我们又开车去了侯马火车站附近的一家商店,我给了老板一点手续费,把卡里面的钱都刷了出来,然后我们拿着钱去了曲沃县银座KTV唱歌,唱了两、三个小时我们开车返回了绛县。我们在银行ATM机上李保林取了4000元,我在侯马商店里套现了2000多元,买烟刷了1000多元。李保林取的4000元给我了。 (2018年11月26日)买的烟大部分都是我和李保林分了,给了张杰、解建华一人两、三盒,钱唱歌的时候基本上就花完了,而且我也没告诉他们我捡了一张信用卡以及拿卡取现的事情。那天晚上唱歌的时候就将卡片掰烂扔到垃圾桶里了。 同时查明,(一)被告人李保林于2018年2月26日到绛县公安局投案自首,被告人解来健于2018年3月2日到绛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2018年4月25日绛县公安局经济犯罪侦查大队出具的到案经过,主要内容:2015年8月7日受害人崔秋霞报案称:8月5日下午其在绛县“新科手机店”购买两部手机后发现随身携带的一张民生银行信用卡丢失,通过查询后得知当晚卡内的7000余元额度被人取现,消费。经过审查,将此案立案侦查,经调查发现嫌疑人与绛县南樊镇赵村的李保林容貌相似,民警多次到李保林家了解情况,均未见人,2018年2月26日李保林投案自首,供述了其与同村村民解来健共同捡拾信用卡后进行恶意透支的行为,2018年3月2日解来健投案自首; 2、被告人李保林的供述,主要内容:(2018年2月26日)我来投案自首。因为拿捡到的银行卡取钱的事情。 3、被告人解来健的供述,主要内容:(2018年3月2日)我来自首。因为刷别人信用卡的事情。 (二)被告人解来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经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解来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1年3月20日止。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08)锡法刑初字第65号刑事判决书、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9)常刑执字第6871号刑事裁定书、假释证明书,主要证实被告人解来健因犯抢劫罪被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判决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经江苏省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定被解来健予以假释,假释考验期自2009年11月10日起至2011年3月20日止。 (三)被告人李保林的出生年月日为1987年3月31日,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被告人解来健的出生年月日为1989年5月15日,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 上述事实,有检察机关提交,并经法庭质证、认证的下列证据予以证明。 1、(1)李保林的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李保林的出生年月日为1987年3月31日,为负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2)2018年11月27日绛县南樊镇赵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李保林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 2、(1)解来健的户籍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解来健的出生年月日为1989年5月15日,为负刑事责任能力的年龄;(2)2018年11月28日绛县南樊镇赵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主要证实被告人解来健非党员、非国家工作人员;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保林、解来健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信用卡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其该项罪名成立。被告人李保林、解来健投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解来健有犯罪前科,可以酌情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李保林、解来健积极退赃,且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酌情从轻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保林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解来健犯信用卡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周雅莉

审 判 员  李冬云

人民陪审员  赵惠霞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赵子盛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