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阿克塞哈萨克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甘0924执7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阿某。
被执行人:敦煌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黄某某。 本院在执行阿某与敦煌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8年9月11日依法向被执行人敦煌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限定被执行人敦煌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于2018年9月15日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敦煌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至今未履行全部义务。我院依法于2018年10月3日对被执行人敦煌某工程有限责任公司、黄某某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由于被执行人黄某某一直下落不明,我院依法于2019年1月17日对其采取拘留措施,在移交敦煌市拘留所之前,被执行人黄某某履行了30000元,同时提交了具结悔过书和保证书,鉴于被执行人黄某某有履行行为,我院于2019年1月17日对被执行人黄某某提前解除拘留。上述措施全部采取后,经查,被执行人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于2019年3月10日对申请执行人阿某进行了终本约谈。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郑文涛
审判员 徐文波
审判员 哈再拉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李晓润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