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冀0628执200号

符彬物权执行实施类执行决定书

法院
高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8-06
所属地区
高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物权
当事人
尚树军;尚彦强;尚彦苓;尚彦敏;尚彦朵;符彬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高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决 定 书 (2019)冀0628执200号 本院在执行尚彦苓等申请符彬物权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符彬有其他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的情况。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决定如下: 将被执行人符彬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决定自作出之日起生效。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