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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1024执51号之四

付益球、邹森明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23
所属地区
江西省崇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付益球;邹森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崇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1024执51号之四

申请执行人:付益球,男,1969年7月7日生,汉族,崇仁县人,自由职业者,住广东省珠海市斗门区,

委托代理人:徐蔚斌,崇仁县河上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特别授权代理。

被执行人:邹森明,男,1965年3月8日生,汉族,崇仁县人,自由职业者,住江西省抚州市崇仁县,本院在执行付益球与邹森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9年1月28日以(2019)赣1024执51号之一执行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的房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规定,

裁定如下:拍卖被执行人邹森明所有的位于崇仁县创造路13号被征收安置房鼎泰小区7栋501室(房屋来源是江重棚户区改造邹森明安置房,房屋征收补偿协议合同编号【2015】010号)。本裁定立即。

审判长 王 芳

审判员 朱建财

审判员 刘敏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邹志超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