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鲁0826执695号之一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金林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6-28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微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唐金林;姚强;张体斗;高德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26执6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微山县奎文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力,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金林,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执行人:姚强,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沛县。

被执行人:张体斗,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执行人:高德新,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金林、姚强、张体斗、高德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微山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6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金林、姚强、张体斗、高德新的存款/应收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儒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中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