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微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鲁0826执695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微山县奎文东路30号。
法定代表人:李力,董事长。
被执行人:唐金林,男,1967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执行人:姚强,男,1972年11月6日出生,汉族,住江苏沛县。
被执行人:张体斗,男,1967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
被执行人:高德新,男,1968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微山县。申请执行人山东微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唐金林、姚强、张体斗、高德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微山县人民法院(2018)鲁0826民初138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唐金林、姚强、张体斗、高德新的存款/应收款1000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马儒英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赵中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