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州市沙市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鄂1002民初3044号
原告:松山区红燕飞批发部,经营地址:内蒙古赤峰市松山区迎金路佳香宾馆胡同。经营者:吴荻。
被告:荆州市力平食品有限公司,住所地:荆州市沙市区岑河镇三期工业园A区2号路口。
法定代表人:张立平。本院在审理原告松山区红燕飞批发部诉被告荆州市力平食品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松山区红燕飞批发部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力平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松山区红燕飞批发部在本案审理期间自愿撤回对被告的起诉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合理处分,其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依法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松山区红燕飞批发部撤回对被告荆州市力平食品有限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462元,减半收取731元,由原告松山区红燕飞批发部负担。
审判员 周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耿威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