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1303刑初207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李志辉,男,1990年7月6日出生,汉族,初中肄业,无业,住河南省辉县。2006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7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2月18日释放;2017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盗窃犯罪,于2018年10月6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刑事拘留,因盗窃犯罪于2018年11月9日被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被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执行逮捕。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以宛龙检公诉刑诉(2019)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志辉犯盗窃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继云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志辉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及审理查明:1、2018年5月2日,被告人李志辉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与建设路交叉口西北角王记宝哥坛子鸡店,盗窃被害人黄某现金700余元。2、2018年5月初,被告人李志辉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与建设路交叉口东北角凯旋门业,盗窃受害人党某现金500余元。3、2018年5月,被告人李志辉窜至南阳市枣林前街魔岩网吧盗窃被害人王某1现金3800余元。4、6月3日,被告人李志辉窜至南阳市七里园河南经济管理学院斜对面友好网吧盗窃被害人傅某一部金色0PP0R11手机,经鉴定价值1793元。5、6月份的一天,被告人李志辉窜至南阳市七一路青蓝美容店盗窃被害人丁某一部玫瑰金色vivox19手机,经鉴定价值1500元。6、7月3日,被告人李志辉窜至南阳市卧龙区中州路星巴克网吧盗窃被害人王某4小米6X手机,经鉴定价值1400元。7、7月18日在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路新西鞋城旁边烟酒店盗窃被害人徐某一部金色华为畅想7手机,经鉴定,价值400元。8、8月8日,被告人李志辉窜至南阳市卧龙区永安路飞度网吧盗窃被害人张某1一部玫瑰金苹果6S手机,经鉴定,价值鉴定为1800元。9、8月10日,被告人李志辉窜至南阳市卧龙区新华城市广场丹尼斯东侧蒙娜丽莎皮具店盗窃被害人朱某一部金色0ppoR11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1700元。10、9月5日,被告人李志辉窜至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与工业路交叉口华为手机店盗窃被害人曹某一部黑色荣耀畅玩7X手机,经鉴定价值958元,一部黑色华为荣耀9i手机,经鉴定价值1280元。11、2018年9月初,被告人李志辉窜至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西路南方电动工具店盗窃被害人刘某1一部黑色0poR9sk手机,经鉴定价值800元。12、9月11日,被告人李志辉窜至南阳市卧龙区新华路丹尼斯对面文印店盗窃被害人候某一部香槟色华为畅想7Plus手机,经鉴定价值1000。13、9月17日,被告人李志辉窜至南阳市卧龙区百里奚京达巷理发店盗窃被害人马某一部金色vivor67手机,经鉴定价值760元。14、2018年9月20日,被告人李志辉窜至南阳市卧龙区永安路飞度网吧盗窃被害人毕某一部蓝色华为手机,经鉴定价值770元。15、9月20日,被告人李志辉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工业路桐树庄口扣碗店盗窃被害人张某2一部银色华为note8手机,经鉴定价值900元。16、9月20日,被告人李志辉窜至南阳市华山路老防疫站门口快乐猫店盗窃被害人王某2一部粉色opp0A57手机,经鉴定价值380元。17、2018年9月21日,被告人李志辉窜至南阳市卧龙区七一路十五小对面的旅行社盗窃被害人王某3一部0PPOR11pLus牌手机,经鉴定价值2000元。18、9月28日,被告人李志辉窜至南阳市卧龙区车站路与八一路交叉口盗窃被害人刘某2一部玫瑰金色OppOA59S手机,经鉴定价值750元。19、9月28日,被告人李志辉窜至南阳市卧龙区中州村乔庄诊所盗窃被害人李某1一部华为荣耀7C手机,经鉴定价值520元。20、9月29日,被告人李志辉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建设路文秀花园门前盗窃被害人赵某一部白色vivo手机,经鉴定价值600元。21、10月1日,被告人李志辉窜至南阳市卧龙区人民路华生体育店盗窃被害人周某一部金色OppoA77手机,经鉴定价值1400元。22、10月10日,被告人李志辉窜至南阳市卧龙区十二里河金宛宾馆登记室盗窃被害人许某现金400余元。2018年10月29日,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鉴定中心宛龙价定字(2018)16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告人李志辉盗窃的19部手机共计价格为18958元。经南阳市卧龙区价格鉴定中心宛区价认字(2018)24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对李志辉盗窃被害人傅某的金色0PP0R11价值1793元。被告人李志辉盗窃总价值为26151元。上述手机均没有追退被害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李志辉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应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公诉机关向法庭提交了被告人李志辉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陈述;鉴定意见;视听资料及书证等证据,要求依法判处。
被告人李志辉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无异议,请求从轻处罚。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书证。(1)人口信息。证实被告人李志辉的年龄等基本信息,系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自然人。(2)到案经过。证实李志辉于2018年10月5日被公安机关梅溪公安分局传唤到案。(3)前科查询证明。证实李志辉2006年12月6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2007年8月2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2010年3月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5000元,2016年12月18日释放;2017年6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河南省鹤壁市山城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7个月,并处罚金1000元。(4)李志辉人身检查笔录。(5)被告人李志辉指认犯罪现场照片。(6)李志辉通话记录。(7)扣押物品清单。证实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公安分局于2018年10月5日扣押被告人李志辉处黑色苹果手机一部、小米手机一部(红色VIVO)、金立手机一部(金立F6)。(8)新野县公安刑警大队情况说明一份。证实新野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对梁婷、梁振浩被盗手机案件于2018年12月7日移送南阳市公安局梅溪分局,多次到新野县物价部门对上述手机进行价格鉴定,因联系不上梁婷、梁振浩本人,暂时不能给出物价鉴定结果。2、鉴定意见。(1)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宛龙价定字(2018)16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认定被告人李志辉盗窃的19部手机共计价格为18958元。(2)南阳市卧龙区价格认定中心宛龙价定字(2018)247号价格认定结论书。李志辉盗窃被害人傅某的金色0PP0R11价值1793元。3、被害人黄某、党某、王某1、傅某、丁某、王某4、徐某、张某1、朱某、曹某、刘某1、侯某、马某、毕某、张某2、王某2、王某3、刘某2、李某2、赵某、周某等人陈述。证实各被害人被盗的经过事实。4、被告人李志辉供述。被告人李志辉供述了其22起盗窃经过及销赃至新华路天桥附近的犯罪事实。以上证据,经庭审出示、质证,在卷能相互印证,被告人李志辉也不持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志辉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公民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李志辉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李志辉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所犯罪行,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李志辉系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综合考虑被告人李志辉的犯罪事实、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累犯、未退赃、认罪悔罪态度等量刑情节,本院为惩罚犯罪,为维护公民的合法财产不受侵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李志辉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未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被告人李志辉的刑期自2018年10月6日至2020年10月5日止。)二、责令被告人李志辉退赔被害人黄旭现金700余元。被害人党宏丽现金500余元。被害人王涛现金3800余元。被害人傅星可一部金色0PP0R11手机价值1793元。被害人丁再兰一部玫瑰金色vivox19手机价值1500元;被害人王澳亮小米6X手机价值1400元;被害人徐灵芝一部金色华为畅想7手机价值400元;被害人张刚涛一部玫瑰金苹果6S手机价值鉴定为1800元;被害人朱珊珊一部金色0ppoR11plus手机价值1700元;被害人曹艳一部黑色荣耀畅玩7X手机价值958元,一部黑色华为荣耀9i手机价值1280元。被害人刘杰一部黑色0poR9sk手机价值800元;被害人候宛玉一部香槟色华为畅想7Plus手机价值1000;被害人马玉瑞一部金色vivor67手机价值760元;被害人毕祖文一部蓝色华为手机价值770元;被害人张银钢银色华为note8手机价值900元;被害人王杰瑞一部粉色opp0A57手机价值380元;被害人王荣芬一部0PPOR11pLus牌手机价值2000元;被害人刘晓宇一部玫瑰金色OppOA59S手机价值750元;被害人李学文一部华为荣耀7C手机价值560元;被害人赵振豪一部白色vivo手机价值600元。被害人周云一部金色OppoA77手机价值1400元。被害人许勤燕现金400余元。(被告人李志辉未缴纳的罚金及退赔款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和退赔,逾期强制缴纳和退赔。)三、本案扣押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到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判员 王慧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马鑫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