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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0803执恢128号

安庆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3-31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庆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方某某;马某某;方某;安庆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大观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皖0803执恢128号

申请执行人:安庆某某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家电有限责任公司。

被执行人:方某某。

被执行人:马某某。

被执行人:方某。

被执行人:安庆某某电缆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8)皖0803民初845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立即履行义务,但被执行人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安庆市某某家电有限责任公司、方某某、马某某、方某、安庆某某电缆有限公司、安庆市某某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21155799.25元或查封,扣押等值房产、车辆及其它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胡文远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潮 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