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鄂0502执519号 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住所地宜昌市西陵二路51号。 负责人曹宇平,该行行长。 被执行人宜昌神燕棉花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当阳市草埠湖镇郑湖队。 法定代表人李海燕,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丹江口市新城区桥头。 法定代表人龚心成,该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宜昌市伍家岗区沿江大道万达广场写字楼C座29楼。 法定代表人杨伟,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海燕,男,1964年6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枝江市。 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与被执行人宜昌神燕棉花有限责任公司、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海燕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宜昌市西陵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鄂0502民初336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宜昌神燕棉花有限责任公司向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归还借款本金1000万元及截止2016年6月23日的利息、罚息505495.13元,并以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4日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月利率8.13‰的标准向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利息。被执行人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海燕对被执行人宜昌神燕棉花有限责任公司的上述义务承担连带支付责任;被执行人宜昌神燕棉花有限责任公司未能履行给付义务,则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被执行人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丹江口市房权证三官殿字第××号、00××36号、00××37号、00××39号、00××41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案件受理费42456.5元、执行费77948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但被执行人宜昌神燕棉花有限责任公司、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海燕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宜昌神燕棉花有限责任公司、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海燕的银行存款10625899.63元,或查封、扣押并拍卖、变卖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相应价值的收入; 二、被执行人宜昌神燕棉花有限责任公司、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海燕以借款本金1000万元为基数从2016年6月24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时止,按月利率8.13‰标准向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罚息及复利; 三、自2019年3月7日起至实际履行之日止,由被执行人宜昌神燕棉花有限责任公司、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湖北省信达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李海燕以1000万元为基数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的利率向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支付延迟履行利息。 四、申请执行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宜昌分行对被执行人十堰东煌置业有限公司抵押给申请执行人的房屋(房屋产权证号为:丹江口市房权证三官殿字第××号、00××36号、00××37号、00××39号、00××41号)享有抵押权,有权就该房屋折价或者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审判长 余 晓
审判员 马晓曦
审判员 章富翠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李小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