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桂0107民初588号
原告:北京宇信易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甲8号61号楼8层818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1087975666767。
法定代表人:井家斌,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廖玲玲,女,北京宇信易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连红昭,女,1971年5月4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 本院受理原告北京宇信易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与被告连红昭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受理后,向原告送达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原告北京宇信易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缴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亦不提出缓交、减交或者免交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宇信易诚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长 朱建彩
人民陪审员 李明伦
人民陪审员 农小凤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林建涛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