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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204民初525号

佟某某与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5-21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建设工程合同纠纷
当事人
佟某某;李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黑0204民初525号

原告:佟某某,男,汉族,无职业,住所地黑龙江省青冈县。

被告:李某某,男,汉族,中铁二十三局二公司职工,住所地黑龙江省齐齐哈尔市铁锋区。本院在审理原告佟某某诉被告李某某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3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的请求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佟某某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463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 杰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高玉倩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