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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191民初1412号

李齐林与李伟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4-28
所属地区
河南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李齐林;李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2009修正)》: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郑州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191民初1412号原告李齐林,男,1986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温县。委托代理人何伟、邢现娟,河南威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李伟,男,1974年4月8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叶县。

原告李齐林诉被告李伟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请被告支付劳务费6000元,本院

经审理查明:李伟组织包括本案原告在内的众多劳务者在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郑东新区医院进行施工,被告李伟欠原告劳务费6000元未付,有原告提交欠条为凭,情况属实。被告李伟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李伟支付原告李齐林劳务费6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李伟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赵宜勇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刘永珍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