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302执705号
申请执行人:杨伟,男,196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
被执行人: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宿州市经济开发区金江五路以南、金泰二路以东,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300590181082M。
法定代表人:杨节富,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执行申请人杨伟与被执行人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1日向被执行人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2018)皖1302民初826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本院查明,被执行人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在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处有执行款剩余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6条规定,
裁定如下: 对被执行人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在(2018)皖1302执恢229号徽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宿州埇桥支行与安徽宏丰钢结构有限公司、杨节富、孙锦云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的执行款100000元予以扣留(提取)。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王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张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