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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0213民初5265号

刘水秀与怀仁县永进养殖专业合作社、大同市南郊区中银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12-29
所属地区
大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刘水秀;怀仁县永进养殖专业合作社;大同市南郊区中银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曹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0213民初5265号

原告:刘水秀,女,1973年3月31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被告:怀仁县永进养殖专业合作社,住所地朔州怀仁县云中镇秦城。

法定代表人:郑彩清。

被告:大同市南郊区中银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大同市云中路馨明家园外围**楼**。

法定代表人:曹文,该公司经理。

被告:曹文,男,1982年5月14日出生,汉族,住大同市。

原告原告刘水秀诉被告怀仁县永进养殖专业合作社、大同市南郊区中银非融资性投资担保有限公司、曹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9月9日立案。

原告于2020年3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重新组织证据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刘水秀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3527元,由原告负担。

审 判 长 苏劲松

审 判 员 张丽霞

人民陪审员 郭梦霜 

二0二0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王 哲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