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宁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津0117民初4252号
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宁河供电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芦台镇新华道20号。
负责人:李锦,总经理。
被告:天津市双益棉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宁河区岳龙镇岳龙村东丰李公路北。
法定代表人:薛玉歧,经理。
原告国网天津市电力公司宁河供电分公司与被告天津市双益棉业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本案在审理过程中,薛玉歧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为由于2018年9月27日在天津市公安局宁河分局立刑事案。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涉及相关刑事案件,本着先刑后民的原则,本案必须以相关刑事案件的审理结果为依据,而该相关刑事案件尚未审结,故本案应中止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六项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员 张丙生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杨爱媛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