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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702刑初39号

闫镇根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30
所属地区
河南省新乡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其他刑事犯
当事人
闫镇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豫0702刑初39号公诉机关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闫镇根,男,1978年6月6日出生,汉族,文盲,无业,户籍所在地安徽省临泉县,现住新乡市。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3月16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直属分局刑事拘留;于2018年3月23日、2018年11月28日被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分局取保候审。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以新红检公诉刑诉〔2018〕511号起诉书于2019年1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辉珍、李鲁豫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闫镇根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新乡市红旗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3月16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闫镇根饮酒后无证驾驶豫G×××××号小型面包车,从新乡市小店镇政府一饭店行驶至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派出所门前,被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闫镇根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85.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针对上述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被告人闫镇根的照片、结案报告、血样提取登记表、行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查获抽血照片、道路高清监控照片、查获经过等书证;证人申某、鄂某、吕某的证言;被告人闫镇根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等相关证据。据此,公诉机关要求以危险驾驶罪追究被告人闫镇根的刑事责任。

被告人闫镇根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认罪,希从轻处罚。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16日零时30分许,被告人闫镇根饮酒后无证驾驶豫G×××××号小型面包车,从新乡市小店镇政府一饭店行驶至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派出所门前,被民警查获。经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闫镇根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为185.13mg/100ml,属于醉酒驾驶。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1、被告人闫镇根的照片证实其个人基本情况,经查,闫镇根无户籍信息。2、行驶证信息、机动车信息证实案发时驾驶车辆的情况及被告人闫镇根无驾驶证信息。3、新乡市公安局交通事故鉴定所血醇检验报告书证实,闫镇根血液中乙醇定量检测结果为185.13mg/100ml。4、查获抽血照片、道路高清监控照片、查获经过等证实被告人闫镇根系被抓获到案。5、证人申某证言证实2018年3月15日22时10分许,其与闫镇根、闫镇根爱人、饭店老板四人在小店镇南街一家饭馆吃饭,期间喝了一瓶鹿邑大曲牌白酒,饭后闫镇根驾驶五菱之光牌面包车送其回家,途中其与闫镇根因借车发生争执,大概3月16日凌晨1点左右车开到纬五路分局门口时被民警抓获。6、证人鄂某证言证实2018年3月15日22时许孙奇(音)到废品回收站想借闫镇根的汽车,其当时也在场,之后和闫镇根一起将孙奇送回小店的家中,途中在小店镇一饭馆吃饭时都喝了酒,饭后因借车发生争执,闫镇根就开车去纬五路分局解决问题。7、证人吕某证言证实其与闫镇根系母子关系,闫镇根九岁时父亲去世,一直没有办理户口,其13岁就从家里出来去新乡,平时都是电话联系。8、被告人闫镇根的供述与辩解证实2018年3月16日其和朋友小奇在小店乡政府对面一家饭馆吃的饭,期间其喝了三两左右白酒(具体记不清了),饭后因为小奇想借车二人起了争执,其就开着豫G×××××号白色五菱牌面包车到纬五路分局找民警解决问题,被民警发现其酒后驾车。2018年3月16日零时30分许,其饮酒后无证驾驶豫G×××××号小型面包车,从新乡市小店镇政府一饭店行驶至新乡市公安局纬五路派出所门前,被执勤民警查获。以上证据由公诉机关提供,经庭审质证,确实充分且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被告人闫镇根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应予支持。被告人闫镇根无证酒后驾驶机动车酒精含量达185.13mg/100ml,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且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以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一条、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闫镇根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收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新乡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李艳利

审 判 员  王 峰

人民陪审员  王顺平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侯 宇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