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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晋0411刑初249号

秦伟宏容留他人吸毒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市潞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3-13
所属地区
长治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秦伟宏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五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五十三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18)晋0411刑初249号 公诉机关山西省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秦伟宏,男,1978年11月11日出生,身份证号140430197811113213,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地山西省沁县,住长治市长钢钢城小区18栋3单元5户。2018年9月10日因吸毒及容留他人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2018年9月30日因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刑事拘留,2018年10月14日经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批准,次日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长治市看守所。 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以郊检刑刑诉(2018)23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秦伟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12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慧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秦伟宏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长治市郊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8年9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秦伟宏在××区户家中,伙同张志强,申伟,王帅用烫吸的方式一同吸食毒品“筋”时被查获。另查明,2018年9月8日晚,秦伟宏还在其家中与申伟,王帅,张志强吸食了毒品“筋”。2018年9月10日因吸毒及容留他人吸毒被长治市公安局郊区分局行政拘留二十日 针对以上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的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秦伟宏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要求我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秦伟宏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当庭自愿认罪。

经审理查明:2018年9月10日13时许,被告人秦伟宏在××区户家中,伙同张志强,申伟,王帅用烫吸的方式一同吸食毒品“筋”时被查获。另查明,2018年9月8日晚,秦伟宏还在其家中与申伟,王帅,张志强吸食了毒品“筋”。 上述事实,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现场检测报告书、抓获证明、证据保全决定书及清单、指认、销毁照片、行政案件受案登记表、故县派出所出具的情况说明、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张志强的询问笔录、申伟询问笔录、王帅询问笔录、秦伟宏的供述与辩解、秦伟宏辨认笔录、王帅辨认笔录、申伟辨认笔录、检查笔录、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等证据在案佐证。 以上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能够作为认定本案事实的证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秦伟宏容留他人吸毒,其行为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的规定,对被告人秦伟宏予以判处。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秦伟宏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 被告人秦伟宏当庭自愿认罪,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秦伟宏因容留他人吸毒被行政拘留的十日可以折抵刑期。 综上所述,根据被告人秦伟宏的犯罪事实、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 被告人秦伟宏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

二○一八年九月三十日起至

二○一九年五月十九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六份。

审 判 长 马鹏亚

人民陪审员 曹海玉

人民陪审员 宋献堂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 记 员 李 浩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