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0)湘0304执33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住所地中国(上海)自由贸易试验区富特东一路146号3幢1层B区B006室。
法定代表人:丁德胜,系公司总经理。 被执行人廖恳,男,1982年3月14日出生,汉族。 申请执行人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廖恳债权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8月28日作出(2018)湘0304民初1476号民事判决书,并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于2020年1月9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0年1月9日立案执行。 2020年1月9日,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送达受理通知书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于2020年1月9日向被执行人廖恳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于2020年1月9日发起总对总网络财产查控,查明廖恳名下有银行存款2135.76元,该笔款项已扣划至本院执行款账户,查明廖恳名下有车牌号为湘C6XXXX的车辆,该车辆抵押权人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上海早慧融资租赁有限公司,无证券及工商登记信息。于2020年1月16日向湘潭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查明被执行人廖恳名下无房产。 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0年2月10日通过短信约谈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 本院于2020年2月24日对被执行人廖恳适用限制高消费措施。 本院于2019年2月25日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截至2020年3月10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32429.81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30294.05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 璐
审 判 员 吕 军 锋
审 判 员 易 金 玲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法官助理 兼
书记员毛婷 附件:本裁定适用相关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