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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04执恢603号之二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胡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08-02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胡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湘0104执恢603号之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住所地长沙市岳麓区滨江路**。负责人王周屋。被执行人胡军,男,1978年6月1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长沙分行与被执行人胡军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于2019年3月4日委托淘宝网司法拍卖网络平台拍卖被执行人胡军名下位于宁乡市玉潭镇玉兴路2号豪德广场C区6街3栋81号房产(权证号码71××**),竞买人易胜(身份证号码4306241980********)以1184297元的最高价竞得。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宁乡市玉潭镇玉兴路2号豪德广场C区6街3栋81号房产(权证号码71××**)的所有权归买受人胡军所有,宁乡市玉潭镇玉兴路2号豪德广场C区6街3栋81号房产的所有权自本裁定送达买受人胡军时起转移;

二、买受人胡军可持本裁定书到登记机构办理相关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文忠

审判员  苏舸飞

审判员  姚 俊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王榕琦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