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03民初9189号
原告:谢振华,女,汉族,1980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弓振国,男,汉族,1978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王茹月,女,汉族,1976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振华诉被告弓振国、王茹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艳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聂静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