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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豫1403民初9189号

谢振华与弓振国、王茹月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19-12-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商丘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振华;弓振国;王茹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豫1403民初9189号

原告:谢振华,女,汉族,1980年2月7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弓振国,男,汉族,1978年9月6日出生,住河南省商丘市睢阳区。

被告:王茹月,女,汉族,1976年7月14日出生,住址同上。本院于2018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谢振华诉被告弓振国、王茹月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因案情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王艳梅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聂静逸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