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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723执29号之二

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龙池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青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3-10
公开日期
2020-09-03
所属地区
青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徽龙池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汪鼎容;廖爱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青阳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皖1723执2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周长明,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安徽龙池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池州市青阳县。

法定代表人:汪鼎容,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汪鼎容,男,1985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安徽龙池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住福建省福鼎市。

被执行人:廖爱诚,男,1977年5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永定县。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安徽青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安徽龙池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汪鼎容、廖爱诚金融借款合同一案,经查,安徽龙池汽车配件制造有限公司歇业已久,既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的主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9)皖1723执2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徐云峰

审判员  方胜强

审判员  刘观方

二〇一九年三月十日

书记员  查京云 附: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执行: (六)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终结执行的其他情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 第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以“终结执行”方式结案: (六)作为被执行人的企业法人或其他组织被撤销、注销、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歇业、终止后既无财产可供执行,又无义务承受人,也没有能够依法追加变更执行主体的; 第二百五十八条中止和终结执行的裁定,送达当事人立即生效。 关注公众号“”